各市、縣(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以及民政部的要求,現將行政區劃調整上報材料工作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級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
(一)報批程序
由地級市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遷移方案,請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轉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國務院,轉經民政部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請示
(1)地級市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人口密度。
(2)地級市經濟社會情況: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等。
(3)擬遷入地的基本情況:市政建設情況、交通通訊情況和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情況。
(4)現駐地存在的問題、搬遷的理由及必要性,搬遷方案,搬遷經費,擬遷入地水文地質條件的說明。
2.請示附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請示附件包括: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辦公樓建設項目的批複;省建設部門關於政府駐地遷移及城市規劃情況的說明;省國土部門關於新址建設用地情況的說明;省水利部門關於新址防洪、水量水質情況的說明;省地震部門關於新地址地震地質情況的說明;省級財政部門關於搬遷經費說明(包括政府機關辦公設施的建設費用以及經費的籌集渠道和落實情況)。
(2)遷移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駐地遷移的意見。
(3)附圖:政府駐地遷移示意圖、城市總體規劃圖。
二、地級市更名
(一)報批程序
由地級市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更名方案,請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轉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國務院,轉經民政部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請示
(1)地級市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
(2)地級市經濟社會情況:地區生產總值,第二、三產業產值及其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產業布局,工業經濟狀況,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交通通訊條件等基礎設施情況,商業、服務業、旅遊業等第三產業發展情況,教育、衛生、科研、文體事業發展狀況。
(3)現名稱存在的問題、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更名方案,幹部群眾對更名的意見。
2.請示附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的請示附件包括:
(1)縣(市、區)人民政府、部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更名的意見。
(2)附圖:調整前、調整後地級市行政區劃圖。
三、縣(市)改區
(一)報批程序
由地級市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調整方案,請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轉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國務院,轉經民政部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請示
(1)地級市及擬調整縣(市)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人口密度。
(2)地級市及擬調整縣(市)經濟社會情況:地區生產總值,第二、三產業產值及其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產業布局,工業經濟狀況,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交通通訊條件等基礎設施情況,商業、服務業、旅遊業等第三產業發展情況,教育、衛生、科研、文體事業發展狀況。
(3)現行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調整方案及涉及調整單位對調整的意見,調整後的行政區劃情況。
2.請示附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請示附件包括:
(1)調整涉及的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幹部群眾代表對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
(2)調整後行政區域界線走向說明。
(3)附圖:調整前、調整後地級市行政區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
(一)報批程序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遷移方案,請示地級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轉地級市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轉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國務院,轉經民政部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請示
(1)地級市及擬遷移政府駐地的縣(市、區)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人口密度。
(2)地級市及擬遷移政府駐地的縣(市、區)經濟社會情況: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等。
(3)擬遷入地的基本情況:市政建設情況、交通通訊情況和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情況。
(4)現駐地存在的問題、搬遷的理由及必要性,搬遷方案,搬遷經費,擬遷入地水文地質條件的說明。
2.請示附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請示附件包括: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辦公樓建設項目的批複;省建設部門關於政府駐地遷移及城市規劃情況的說明;省國土部門關於新址建設用地情況的說明;省水利部門關於新址防洪、水量水質情況的說明;省地震部門關於新地址地震地質情況的說明;省級財政部門關於搬遷經費說明(包括政府機關辦公設施的建設費用以及經費的籌集渠道和落實情況)。
(2)遷移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駐地遷移的意見。
(3)附圖:政府駐地遷移示意圖、城市總體規劃圖。
五、縣(市、區)更名
(一)報批程序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更名方案,請示地級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轉地級市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轉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國務院,轉經民政部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請示
(1)地級市及擬調整縣(市、區)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
(2)地級市及擬調整縣(市、區)經濟社會情況:地區生產總值,第二、三產業產值及其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產業布局,工業經濟狀況,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交通通訊條件等基礎設施情況,商業、服務業、旅遊業等第三產業發展情況,教育、衛生、科研、文體事業發展狀況。
(3)現名稱存在的問題、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更名方案,幹部群眾對更名的意見。
2.請示附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的請示附件包括:
(1)調整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部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更名的意見。
(2)附圖:調整前、調整後地級市行政區劃圖。
六、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和縣、縣級市的行政區域界線重大變更
(一)報批程序
由地級市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調整方案,請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轉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研究;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國務院,轉經民政部審核後報請國務院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請示
(1)地級市及擬調整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人口密度。
(2)地級市及擬調整縣(市)經濟社會情況:地區生產總值,第二、三產業產值及其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產業布局,工業經濟狀況,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交通通訊條件等基礎設施情況,商業、服務業、旅遊業等第三產業發展情況,教育、衛生、科研、文體事業發展狀況。
(3)現行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調整方案及涉及調整單位對調整的意見,調整後的行政區劃情況。
2.請示附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請示附件包括:
(1)調整涉及的縣(市)人民政府的請示,調整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會和幹部群眾代表對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
(2)調整後行政區域界線走向說明。
(3)附圖:調整前、調整後地級市行政區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
七、縣(市、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變更
(一)報批程序
由地級市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調整方案,請示省人民政府,轉經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請示
(1)地級市及擬調整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地區生產總值、第三產業產值及其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工業經濟狀況,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
(2)現行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調整後的行政區劃情況。
2.請示附件
地級市人民政府請示附件包括:
(1)調整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會和幹部群眾代表對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
(2)調整後行政區域界線走向說明。
(3)附圖:調整前、調整後地級市行政區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
八、鄉鎮的設立和撤銷
(一)報批程序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調整方案,請示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轉地級市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省人民政府,轉經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縣(市、區)人民政府
(1)請示
①縣(市、區)及擬調整鄉鎮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
②鄉鎮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調整後的行政區劃情況。
(2)請示附件
①擬調整鄉鎮人民政府的請示,調整涉及的村(居)委會以及幹部群眾代表對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
②附圖:調整前、調整後縣(市、區)行政區劃圖。
2.地級市人民政府
(1)請示
①調整涉及的縣(市、區)、鄉鎮的基本情況。
②鄉鎮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對縣(市、區)調整方案的意見。
(2)請示附件:一整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文件。
九、鎮改設為街道辦事處
(一)報批程序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調整方案,請示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轉地級市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省人民政府,轉經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縣(市、區)人民政府
(1)請示
①縣(市、區)及擬調整鎮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其中建成區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地區生產總值,工業經濟狀況,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商業、服務業、旅遊業等第三產業發展情況,交通、通訊、教育、衛生、科研、文體事業發展情況,基礎設施情況、自來水普及率、道路鋪裝率。
②鄉鎮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調整方案,調整後的行政區劃情況。
(2)請示附件
①擬調整鎮人民政府的請示,調整涉及的村(居)委會以及幹部群眾代表對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
②附圖:調整前、調整後縣(市、區)行政區劃圖。
2.地級市人民政府
(1)請示
①調整涉及的縣(市、區)、鎮的基本情況。
②鄉鎮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對縣(市、區)調整方案的意見。
(2)請示附件:一整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文件。
十、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
(一)報批程序
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遷移方案,請示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轉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地級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轉地級市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省人民政府,轉經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縣(市、區)人民政府
(1)請示
①縣(市、區)及擬調整鄉鎮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
②擬遷入地的基本情況:市政建設情況、交通通訊情況和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情況。
③現駐地存在的問題、搬遷的理由及必要性。搬遷經費及遷移方案。
(2)請示附件
①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辦公樓建設項目的批複;縣建設部門關於政府駐地遷移及城市規劃情況的說明;縣國土部門關於新址建設用地情況的說明;縣水利部門關於新址防洪、水量水質情況的說明;縣地震部門關於新地址地震地質情況的說明;縣級財政部門關於搬遷經費說明(包括政府機關辦公設施的建設費用以及經費的籌集渠道和落實情況)。
②鄉鎮人民政府的請示,調整涉及的村(居)委會以及幹部群眾代表對駐地遷移的意見。
③附圖:政府駐地遷移示意圖。
2.地級市人民政府
(1)請示
①調整涉及的縣(市、區)、鄉鎮基本情況、擬遷入地基本情況。
②現鄉鎮駐地存在的問題,駐地遷移的理由及必要性,對縣(市、區)調整方案的意見。
(2)請示附件:一整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文件。
十一、鄉鎮更名
(一)報批程序
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更名方案,請示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轉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地級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轉地級市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省人民政府,轉經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縣(市、區)人民政府
(1)請示
①縣(市、區)及擬調整鄉鎮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
②現名稱存在的問題、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幹部群眾對更名的意見。
(2)請示附件
①鄉鎮人民政府的請示,部分村(居)委會和幹部群眾代表對更名的意見。
②附圖:調整前、調整後縣(市、區)行政區劃圖。
2.地級市人民政府
(1)請示
①調整涉及的縣(市、區)、鎮的基本情況。
②現名稱存在的問題、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對縣(市、區)更名方案的意見。
(2)請示附件:一整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文件。
十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變更
(一)報批程序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科學論證,製定調整方案,請示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轉地級市民政部門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級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請示省人民政府,轉經省民政廳調研論證後提出審核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上報材料格式
1.縣(市、區)人民政府
(1)請示
①縣(市、區)及擬調整鄉鎮基本情況:地理位置,管轄範圍、麵積,戶籍人口(其中非農業人口數)、外來人口,地區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其中預算內收入)等。
②鄉鎮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調整後的行政區劃情況。
(2)請示附件
①調整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以及幹部群眾代表對行政區劃調整的意見。
②附圖:調整前、調整後縣(市、區)行政區劃圖。
2.地級市人民政府
(1)請示
①調整涉及的縣(市、區)、鎮的基本情況。
②鄉鎮行政區劃存在的問題,調整的理由及必要性,對縣(市、區)調整方案的意見。
(2)請示附件:一整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文件。
十三、要求
(一)行政區劃調整方案要符合行政區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命名、更名方案還要符合地名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各級政府文字材料中有關數據要準確、一致。人口指標以公安部門最新人口統計資料為準,經濟指標最新統計年鑒資料為準。
(三)請示附圖製作要規範。行政區劃圖為8開彩色示意圖,能反映調整涉及到的各主要因素。圖中標繪圖廓內和圖廓外兩部分:
圖廓內標繪的內容:本級和下一級行政區域界線(在本級行政區域界線範圍內,下一級政區用對比明顯的色塊區別表示);本級、下一級政區名稱和政府駐地;周邊政區名稱;主要道路、水係;圖例。
圖廓外標繪的內容:圖名、製圖單位、製圖時間、圖的性質(隻作為調整行政區劃的依據,不作為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依據)。
(四)附件中各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均須使用原件並加蓋該人民政府公章,附圖需加蓋製定調整方案的人民政府公章。
(五)行政區劃調整上報材料一式四份,報省政府二份,抄送省民政廳二份。此外,還要向省民政廳提供請示和請示附件中附圖的電子版一份(請示為doc格式的word文檔,附圖為jpg格式)。
(六)民政部門是主管行政區劃調整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級民政部門要對本級擬上報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審核把關。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掃描關注
廣東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