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規字〔2019〕5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打造創新人才高地行動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門《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我省社會工作高質量發展,我廳研究製定了《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的辦法》,已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的辦法
廣東省民政廳
2019年4月25日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打造創新人才高地行動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門《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我省社會工作高質量發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是指持有社會工作師(中級)及以上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在廣東省內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達一定年限,且成績突出、引領示範作用明顯、在業界具有較強影響力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第三條 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從2019年起每年遴選一次,每次遴選不超過8人。
第四條 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德才兼備,以業績和貢獻為導向,麵向基層、麵向一線,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五條 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廣東省民政廳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六條 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和倫理守則。
(二)持有社會工作師(中級)及以上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滿6年,其中在廣東服務連續累計不少於4年,且參選當年仍在崗。
(三)具備牢固的社會工作專業價值理念、紮實的社會工作理論知識、豐富的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和較強的社會工作研究能力,能創造性地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和技巧處理各類複雜專業問題,組織實施過有重要影響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或案例,獲得服務對象的廣泛認可和好評,為廣東社會工作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在某一社會工作領域發揮著示範帶動作用。
(四)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第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對長期工作在粵東西北邊遠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從事一線服務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適當傾斜。
第八條 行政機關、無直接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以及學校、科研院所教研人員不參加遴選。
第九條 評審量化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行製定。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十條 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專業評審的程序進行。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由所在單位推薦,並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初審報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審核後報省民政廳審定;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也可直接向省民政廳推薦。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申報表;
(二)個人社會工作服務成效;
(三)個人獲獎證書、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聘用(勞動)合同、近5年社保繳交記錄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人進行資格審查、考察核實、征求意見,擇優產生推薦人選,並在本單位公示無異議後再予以推薦。
第十二條 縣(市、區)民政局應對照遴選條件對推薦人選資料進行初審並出具意見,擇優將符合條件的人選報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第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應對推薦人選資料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擇優將符合條件的人選報省民政廳。
第十四條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直接對推薦單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核,擇優將符合條件的人選報省民政廳。
第十五條 省民政廳組織由社會工作領域專家、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人選進行綜合評審。評審程序如下:
(一)評審委員會核實申報材料;
(二)申報人陳述個人事跡;
(三)申報人答辯;
(四)評審委員會充分醞釀討論;
(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分。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其中社會工作領域專家應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製發的《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中有關評審專家的資質要求或已獲評廣東省(含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
第十七條 廣東省民政廳將擬定獲評人選名單在廣東省民政廳網站進行公示,並委托縣(市、區)民政局在擬定獲評人選工作範圍區域人口集中地張貼公示,公示期均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定獲評人選有異議的,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省民政廳提出異議,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以個人名義提出的,提倡簽署或自報本人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加蓋本單位印章。
省民政廳對擬定獲評人選有關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公示結束後,由省民政廳確定獲評人選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九條 省民政廳向獲評人員頒發“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榮譽證書,優先推薦參加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評選。由我省推薦並獲評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的一並納入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管理。
第二十條 評為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的,當年由省民政廳給予10萬元(稅前)獎金獎勵,獎金可用於繼續教育、課題研究和生活補助。年度預算安排若有變動,獎金將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對評為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含由廣東推薦並評為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的,從獲評次年起,每年經本人申請、工作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審核,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考核,對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且當年作用發揮較為突出的,擇優選取不超過8人,經省民政廳審定並公示後,繼續給予獎金獎勵,但每人累計獲得獎金獎勵次數不得超過5次。
第二十二條 以弄虛作假、剽竊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評獎的,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和獎金,並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騙取評獎的,取消其推薦資格,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遴選工作實行回避製度,與被推薦人選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
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在遴選活動中存在受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遴選製度等影響遴選公正行為的,終止其參與遴選工作,並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納入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管理的人員應不斷強化職業道德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專業理念,熱愛本職工作,主動提升專業素養,以高度的責任心,正確履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職責,為全省社會工作製度體係建設建言獻策,發揮領軍人才的模範帶頭作用。
第二十五條 納入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管理的人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或濫用獲評榮譽從事商業活動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經工作所在地級以上民政局核實後,屬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的,由省民政廳報請民政部予以取消;獲頒“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榮譽證書的,由省民政廳取消其“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榮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廣東省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獎金列入廣東省人才專項資金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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