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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的辦法》的通知

2019-04-22 16:55:05 來源:本網 閱讀次數: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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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民規字〔2019〕4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打造創新人才高地行動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門《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我省社會工作專業水平,我廳研究製定了《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的辦法》,已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的辦法


                          廣東省民政廳

                          2019年4月22日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打造創新人才高地行動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門《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我省社會工作專業水平,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是指在廣東省範圍內的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和技巧提供專業服務,在實踐中形成的具有較大服務成效和重要推廣價值的案例。

  第三條 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每年評選一次,原則上每次評選不超過50個優秀案例。

  第四條 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以社會工作實務能力和業績貢獻為導向,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五條 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省民政廳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參評對象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案例申報主體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且持有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

  (二)參評案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時效性。申報的案例須已完成資料收集、分析預估、服務計劃等工作,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

  2.真實性。具有真實的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和服務過程,所提交的各項材料真實有效。

  3.專業性。具備社會工作專業要素,體現社會工作專業理念,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和技巧,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作用。

  4.效益性。全麵實現預期目標,有效滿足服務對象需求,解決服務對象問題,在解決服務對象問題、提升社會服務水平、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麵取得良好成效。

  5.示範性。代表本領域社會工作服務開展的較高水平,對同類服務具有一定的借鑒和示範意義。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七條 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申請實行個人申報、單位推薦製度,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申報表。

  (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案例進行資格審查,考察核實、征集意見,擇優產生推薦案例。同一申報人提交案例不超過2個,同一單位推薦案例不超過3個。

  第九條 省民政廳組織人員對申報社會工作優秀案例的進行資格性審查,分批公布符合納入參評案例名單。

  第十條 申報人自納入參評案例名單後,每月在線填報《案例進度報告》。省民政廳組織人員對參評案例進行實地督導、動態監測和過程評估。

  第十一條 申報人應於案例服務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提交《案例總結報告》,並於1個月內撰寫完整的案例文章。

  第十二條 省民政廳組織社會工作領域專家及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等5或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當年12月31日前結案的案例進行集中評審(未結案案例納入第二年評選範圍),綜合評選出擬表彰的案例。

  第十三條 擬定獲評案例經地市民政部門審核和省民政廳審定後,在省民政廳門戶網站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間,對擬定獲評案例有異議的,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省民政廳提出異議,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以個人名義提出的,提倡簽署或自報本人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加蓋本單位印章。

  省民政廳對擬定獲評案例有關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公示結束後,由省民政廳確定獲評案例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條 省民政廳向獲評案例頒發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榮譽證書。

  第十六條 獲評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的團隊可獲得一定的獎勵。

  第十七條 以弄虛作假、剽竊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評獎的,撤銷榮譽稱號並收回榮譽證書,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申報者提交虛假案例材料,且案例評選期間存在其他行業違規並受到處罰的、出現違反社會工作倫理和職業道德情況屬實的取消其參評資格。推薦單位協助申報者騙取評獎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廣東省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實行回避製度,與案例申報者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評委和工作人員。

  評委和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存在受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評選製度等影響評選公正行為的,終止其參與評選工作,並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工作優秀案例評選的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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