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辦發〔201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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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大事記編寫規定》已經廳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辦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廣東省民政廳大事記編寫規定
第一條廣東省民政廳大事記是本廳發生的重大事件的記錄。
第二條大事記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一、以廳黨組、廳機關名義召開的各種重要會議;
二、以廳機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定、規則,發出的重要文件;
三、廳機關領導同誌的重要活動和所作的重要指示;
四、廳機關所進行的主要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績,發生的重要問題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廳機關的設置、隸屬關係、職權範圍、機構的變動;
六、廳機關領導同誌的任免、獎懲;
七、民政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等上級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對本廳的重要指示和活動;
八、上級機關或報刊介紹本廳的工作經驗、教訓和批評。
第三條大事記每月編寫一期,標題為《廣東省民政廳xx年xx月大事記》。
第四條大事記應一條一事,按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編寫,每條大事記錄前必須注明日期,如有必要可精確到具體時間。
第五條大事記采用記敘體和說明體,不用導語、結語,簡明扼要,直陳其事,述而不評;內容要符合事實,情況確鑿,數據準確。
第六條大事記由各處室局負責記錄並在廣東民政福彩協同政務平台“大事記管理”模塊上登記,經處室局負責人審核後發廳辦公室彙編,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送yabo2018柏林赫塔 中心發布於廣東省民政廳信息網。
各處室局應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一個月的大事記錄的登記和審核。辦公室應在每月20日前編印出上一個月的大事記,並交檔案室歸檔。
第七條大事記檔案資料由檔案室按年度保存。
第八條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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