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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廣東省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建設工作的通知

2006-10-19 00:00:00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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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民辦〔2006〕29號

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屬各單位:

  根據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省行政審批監察係統建設工作的安排,我廳將於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啟用省行政電子監察係統,省監察廳正式對我廳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實行監察。為確保我廳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實施省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建設工程,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建設工作。 建設行政電子監察係統,是實施民政 “ 陽光行政審批 ” 的一項全新工作,是民政工作以民為本,為民解困,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的需要,是創新民政工作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是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的需要。各處室局、廳直屬各有關單位領導一定要充分認識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建設的重要性,高度負責,精心部署,狠抓落實,不斷 提高民政工作的綜合管理水平。

  二、要嚴格規範業務辦理程序。 我廳現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10 項(非行政審批事項 13 項,省已明確明年納入電子監察係統監察)。有關處室局要按照省監察廳要求的業務辦理過程的五個環節,即:受理、承辦、審核、批準、辦結,將本處(室、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非行政審批事項逐項逐個環節落實到具體工作崗位和人員,分工負責,嚴格規範辦事程序。某項審批的五個環節原則上由不同工作人員分別操作,至少應由三人共同辦理。由處長(主任、局長)審批的項目,原則上由分管副處長審核;由廳領導審批的項目原則上由處長審核。

  三、要積極使用民政業務統一軟件。 省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是通過廳業務信息係統自動向省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係統傳遞信息,在網上進行電子監察。 有關處室處局的各項行政審批業務辦理,必須在民政業務統一軟件中統一錄入辦理,不得在係統外另建係統或紙質傳遞,規避監督。 10 月 30 日是省電子監察係統對我廳監察開始時間,負有行政審批項目的處室局要在 10 月 25 日之前組織人員錄入業務辦理信息,確保信息有效上傳。省電子監察辦技術人員將於下星期對我廳技術管理人員和業務承辦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時間另行通知),另需要進行民政業務統一軟件培訓的處室局,可與廳信息中心聯係培訓及上門技術指導服務。

  四、要建立健全工作製度。 各有關處室局對每項行政審批事項要確定具體責任人,明確受理、承辦、審核、批準、辦結等環節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崗位責任製度,完善內部層級監督管理製度,並於 10 月 25 日 前將各項行政審批事項的五個環節的具體工作人員名單、職務情況報監察室。要嚴格按照各項業務規定的辦事時限,在限定時間內辦結,不得拖延超時。廳已把此項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內容之一,按省的有關責任追究規定,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製度,對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超期限審批、違規審批等,被省電子監察係統 “ 黃牌 ” 或 “ 紅牌 ” 警告的,要追究有關處室局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 “ 一票否決 ” ,當年度不得評先評優。

  附件:廣東省民政廳行政審批項目

 

             二 〇〇 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廣東省民政廳行政審批項目

  一、境外組織或個人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二、建設公墓審批;

  三、全省性社會團體、涉外社團和省內跨地市社團的申請籌備和成立登記;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籌備成立 60 個工作日、申請正式成立 30 個工作日)。

  (二)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30 個工作日)。

  (三)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20 個工作日)。

  (四)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包括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20 個工作日)。

  四、經省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60 個工作日)。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30 個工作日)。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30 個工作日)。

  五、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開業資格核準;

  六、基金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一)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成立登記( 60 個工作日)。

  (二)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20 個工作日)。

  (三)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 20 個工作日)。

  七、以全國、全省性名稱冠名的大型住宅區、建築物的命名、更名 ( 20 個工作日);

  八、公開出版的全省性地名類圖(冊); ( 20 個工作日)

  九、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福利機構審批。

  十、行業協會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依據是《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2005 年 12 月 2 日廣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

  (一)行業協會成立登記(申請籌備成立 30 個工作日、申請正式成立 30 個工作日)。

  (二)行業協會變更登記( 30 個工作日)。

  (三)行業協會注銷登記( 30 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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