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作為《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配套措施,《認定辦法》製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的具體指導標準,完善低保家庭貧困狀況評估指標體係。《實施辦法》《認定辦法》將低保覆蓋範圍從收入型貧困家庭向因病、因殘、因學等剛性支出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擴展,標誌著廣東低保製度邁上了新台階,為打贏脫貧攻堅戰發揮有效的兜底保障作用。
《認定辦法》明確,采用“信息化核對+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雙重核查機製,即:對家庭存款和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車輛信息、不動產、工資等較易客觀取得和認定的數據采用信息化直接調查,而對救助申請家庭人口狀況(如子女入學、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勞動人口情況等)、居住條件(如房屋數量、房屋類型、人均居住麵積、房屋狀況等)、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等需要實地調查了解的科目,則通過相對標準化的設置,使入戶評估生活狀況進一步規範化,使低保對象認定更精準更公平。
核查機製一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準入門檻放寬,財產核查標準上限提高為原來的4倍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並規定了特殊人員單獨提出申請的方式。
《認定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的內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其中,“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四大類。“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基金)和實物財產(不動產、機動車輛、營運船隻、大型工程機械等)及其它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多項收入不再計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範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殘疾人兩項補貼,老年人高齡津貼,義務兵優待金,優撫對象的優待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員賬戶中屬於扶貧“三保障”到戶資金的,不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認定辦法》明確,核對發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與2014年規定的“不超過當地6個月低保標準”相比,提高了財產核查標準上限,進一步放寬認定門檻。此外,還應同時符合: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等),名下均無機動車輛,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等條件。
核查機製二
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入戶調查標準化
《認定辦法》充分考慮因病、因殘、因學、因老、義務兵役等特殊家庭結構的實際困難,通過扣減必要的剛性支出,放寬這些特殊群體的準入條件。
在具體操作上,《認定辦法》規定,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以申請家庭申請前6個月平均收入為基礎,根據家庭結構和生活狀況對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評估指標(以“當地1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各指標計量單位)進行增加或減除,將增減後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出綜合評估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作為認定申請家庭是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據。
為更方便群眾辦事,《認定辦法》規定,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鄉鎮(街道)的,由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狀況綜合評估,規範填寫調查表,並由受委托地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後,將調查表交換或通過信息係統反饋至負責受理申請、審核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殘疾人可單獨納入低保
《認定辦法》規定,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綜合評估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月低保標準的,以家庭為單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綜合評估後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當地月低保標準、但不超過當地低收入標準的,家庭成員中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及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人員等特殊困難成員,該成員可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提高保障金額。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同或戶籍類型不同的,按照審批地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相關標準執行,以審批地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計算保障金。
《認定辦法》還規定,申請家庭應如實提供經濟狀況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並積極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弄虛作假或隱瞞收入、財產狀況,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保障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鏈接: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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