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廳出台部門規範性文件《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特困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將《特困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2020年,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意見》,要求完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2021年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完善了“無生活來源”認定條件、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等。2022年,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出台《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工作體係。為落實國家相關決策部署,完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提升特困人員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範性文件製訂要求,省民政廳牽頭起草了《特困辦法》。
二、政策依據
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主要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意見》《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等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政策文件,以及依據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公眾有關意見建議進行了完善。
三、主要內容
《特困辦法》共6章27條,秉承遵循上位法、滿足新需求的原則,統籌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拓展認定範圍,提高認定標準,優化認定程序。主要包括四方麵內容。
(一)明確工作職責。規定了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的職責。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本機構內符合條件的對象申請工作。
(二)明確認定條件。細化了特困人員認定的3個條件,“無勞動能力”“無履行義務能力”和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的認定情形。特困人員需具有廣東省戶籍,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等3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或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等3種情形,“無履行義務能力”包括全日製在校學生、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7種情形。特困人員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上限由“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調整為“當地24個月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不低於低保標準1.6倍)”。
(三)明確申請受理等程序。規定了困難群眾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特困供養的流程。在遵照《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的同時,優化公辦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內符合條件的對象辦理程序。符合特困條件的,所在機構應當主動幫助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提供全部所需資料和意見;簡化公示、入戶核查程序,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審核確認。
(四)明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規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的內容和標準,終止救助供養的情形和程序。規定了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
政策文件: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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