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文件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兒童工作,明確指出關愛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要求全社會都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心關愛,讓他們都能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收養直接關係到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為進一步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切實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民發〔2020〕144號),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研究起草了《廣東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評估內容、標準、流程、要求,明確評估實施主體、機構和責任,確保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收養申請人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切實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製定《廣東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規範收養評估工作,是民政部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更好履行法定職責的必然要求,是更好保障被收養未成年人權益的現實需要,對於更好推進我省新時期收養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依據
(一)法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
(二)政策文件:《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民發〔2020〕144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7章32條,對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流程、評估標準、融合情況評估、評估報告、監督管理等進行細化,使收養評估流程、評估指標體係更為係統科學,評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確了評估實施主體。明確規定評估實施主體包括收養登記機關和受委托第三方機構兩類。受委托第三方機構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評估程序、人員資質、雙方職責和法律責任等。同時,明確規定送養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應由民政部門根據待送養未成年人需求情況,按照收養申請人的收養意願和申請時序,采用機選、篩選等形式,為待送養的未成年人匹配多個收養申請人後,進入評估程序。
(二)細化了實施評估方式。明確規定應根據需要采取麵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及心理測評等多種方式對收養申請人實施收養評估,並對實施評估方式方法、收養能力及融合情況評估內容等進行細化,設置測評指標進行打分。同時,設置加分項,鼓勵愛心家庭收養病殘未成年人,讓更多病殘未成年人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三)建立了發現報告製度。明確規定評估小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存在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等九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報告。同時,明確規定在融合期間,評估人員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四)明確了監督管理責任。明確規定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管理和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責任。評估人員如有違規操作、隱瞞實情、敲詐勒索、泄露隱私等情形將依法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細化了具體評估內容。將評估內容細化成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收養申請人授權委托書、收養申請人經濟狀況聲明、收養評估報告、收養能力評分表、融合期間委托生活照料協議和融合情況調查報告等9個附表,進一步細化和充實評估內容,使收養評估更有針對性、更具操作性。
政策文件: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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