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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解讀

2022-08-03 14:54:39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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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以下簡稱《特困規定》)已經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特困規定》起草背景

  《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以下簡稱《五保規定》)實施已逾10年,為保障全省五保對象基本生活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2014年2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將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三無”人員救助統一為特困人員供養製度;2016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意見》,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內容、標準、形式等方麵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出台《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對特困人員供養內容、機構和供養形式等方麵提出了新要求;2019年12月,民政部印發《關於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大力推進照料護理標準的製定和落實;2020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意見》,要求創新社會救助方式,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內容、形式以及審核審批程序、部門職責分工等方麵發生了較大改變,《五保規定》在許多方麵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實際的需要,亟需廢舊立新。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針對特困人員的特點和需求精準施策”等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麵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辦國辦《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意見》等有關決策部署,滿足對特困人員對照料護理服務等美好生活期盼,省民政廳在《五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國家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實際,以廢舊立新的形式製定《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

  二、《特困規定》的主要內容

  《特困規定》共六章31條,主要內容有五方麵:

  (一)完善了特困人員救助工作相關機製。

  一是明確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二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三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救助供養資金、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四是規定了社會參與機製。

  (二)細化了申請、審核確認程序。

  一是明確了特困人員申請救助供養的方式和要求;二是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的具體要求;三是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入戶調查、提出初審意見、開展民主評議及公示的工作要求;四是規定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審批過程中的抽查核實職責,並規定了必須調查核實的情形;五是規定了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機製及有關評估工作要求;六是規定了終止救助供養的情形及程序。

  (三)明確了救助供養的標準、方式和內容。

  一是規定了救助供養的標準製定;二是規定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救助供養形式;三是明確了救助供養的主要內容;四是規定了特困人員醫療救助的保障措施;五是規定了為有需要的特困人員提供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社會工作服務。

  (四)加強了監督與管理。

  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督促職責;二是規定了供養服務機構的規劃和建設要求;三是規定了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要求;四是規定了政府及其部門對分散供養照料服務的監管職責,明確了照料服務人的照料服務要求。五是規定了投訴舉報機製。

  (五)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了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二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處罰措施,明確了騙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了照料服務人的法律責任。

  三、《特困規定》的主要特點

  《特困規定》主要特點有五方麵:一是加強了政策融合。按要求統籌整合了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工作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統一為特困人員。二是完善了工作機製。按要求將原由村(居)委會受理申請改為由鄉鎮(街道辦)受理和初審,並接受異地申請或者在線申請,讓困難群眾“足不出戶”即可申請救助。三是優化了供養服務。將過去對特困人員物資救助為主向“物質救助+服務救助”並重轉變,細化照料服務內容,並在基本養老保險等方麵給予保障。四是加強了工作監管。壓實各級政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兜底保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的同時,明確鄉鎮(街道)對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的評價考核職責。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明確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明確申請人騙取供養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照料服務人不履行照料護理協議及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特困人員等的法律責任,切實維護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


政策文件: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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