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社會組織是由本社區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發起,以社區為主要活動區域,以服務社區居民、滿足社區需求、推動社區發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在加強基層黨委和群眾聯係、疏導城鄉社區治理難題、拓展基層民政部門服務力量和服務手段、提高社區服務群眾質量等方麵具有重要作用。為完善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製度,經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印發了《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製定《辦法》的必要性
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強社區治理體係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作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內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提出,大力發展在城鄉社區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教育培訓、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鄰裏互助、居民融入及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將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列為重點內容,對全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總體目標、發展方向、扶持政策、服務管理等方麵提出了具體的要求。2018年,民政部印發了《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明確了社區社會組組發展目標、扶持措施、管理製度等內容,並要求各地加大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扶持力度,積極探索推動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政策體係。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提出“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統一領導”“培育扶持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激勵政策,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誌願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製,支持建立鄉鎮(街道)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機製和設立社區基金會等協作載體,吸納社會力量參加基層應急救援。”等多個方麵對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管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治理體係中的重要作用作出部署。
近年來,全省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決策部署,因地製宜、精準施策、突出特色,形成試點先行、以點帶麵的工作格局,全省社區社會組織數量較大、類型多元,截至2021年12月,全省成立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1.7萬家,不符合登記條件在街道(鄉鎮)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9.1萬家。同時,在具體實踐探索中,社區社會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和培育發展問題上還存在定位不清晰、分類不準確、管理體製不健全、政策矛盾凸顯以及與各類基層組織參與社會治理融合不夠等問題。《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我省進一步加強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完善社區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提高社區社會組織整體質量,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推動我省社區治理體係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製定《辦法》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5.《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
6.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
7.《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
8.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9.《民政部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
10.民政部辦公廳印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
11.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yabo 11选5 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
12.《廣東省推進民政領域基層社會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若幹措施》。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2條,明確社區社會組織的定義、登記和備案、內部治理、運行管理、促進措施、監督管理等內容。主要包括六個內容:
(一)社區社會組織定義。明確了社區社會組織的基本概念,對社區社會組織的發起人、活動區域、宗旨和性質等進行規定。社區社會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是來源於本社區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社區為主要活動區域,宗旨是服務社區居民、滿足社區需求和推動社區發展,性質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黨組織對社區社會組織的領導。明確了社區社會組織要在街道(鄉鎮)黨(工)委和城鄉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同時,明確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導社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建設工作,城鄉社區黨組織應當指導轄區內未達到備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建設工作。
(三)分類管理職責。明確了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進行備案管理;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未達到備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進行指導。
(四)備案的條件。明確備案管理的基本條件:社會團體(3人以上發起人或2個以上發起單位),社會服務機構(2個以上自然人或1個以上法人單位);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社會團體會員總數不少於10個,社會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含兼職人員)不少於2人;有規範的名稱、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明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規範的章程、有明確的負責人和固定的聯係方式等。
(五)規範內部治理。明確要求社區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對機構的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麵職權進行明晰,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自主運作。對依法登記、備案和未達到備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分別明確內部治理要求。
(六)強化促進措施。明確各地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可定期組織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技能培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台或培育基地,在辦公場所等方麵予以支持;鼓勵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各級慈善會、基金會等單位為未達到法人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財務管理等服務,解決未達到法人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無銀行賬戶等財務管理問題。
政策文件: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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