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2013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複》,我省已將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權限下放至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2021年5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將經營性公墓審批權限由省級民政部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將審批結果報省級民政部門備案”。2021年6月,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136號),貫徹落實國發〔2021〕7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改革工作,規範經營性公墓建設經營管理,更好地保障和維護群眾殯葬基本服務需求,省民政廳出台了《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1.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
2.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民事發〔1992〕24號)
4.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土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
5.關於強化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粵府〔2011〕67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21〕136號)
7.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建立健全經營性公墓監督管理機製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6號)
三、建設經營性公墓應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
不設縣級行政區域的東莞、中山市,直接向東莞、中山市民政局提出申請,東莞、中山市民政局在審批過程中同時履行縣級民政部門職責;設縣級行政區域的其他地級以上市,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民政部門受理後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
特殊情況下,經地級以上市和縣級民政部門協商一致,確需由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直接受理、審核、審批的經營性公墓項目,由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履行縣級民政部門職責。
政策文件: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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