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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修訂版)政策解讀

2022-01-17 09:12:28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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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0日,廣東省民政廳修訂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

  2013年10月1日《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異地商會不斷發展,截至2021年底,全省已登記異地商會1622個,其中省級登記異地商會432個,在促進區域經貿合作、規範會員企業行為、繁榮社會公益事業、創新社會綜合治理、擴大對外經貿交往等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也應看到它的不匹配性和滯遲性,出現了如異地商會定義表述不夠嚴謹,需要完善規範;省、市一個登記標準,存在過多過濫、層次偏多、資源分散,作用弱化;內部治理矛盾突出,亟待完善登記監管具體要求;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相關部門名稱職能發生變化,辦法條款需規範表述等新情況、新問題,不利於商會做大做強等。2015年、2016年、2017年中央、省相繼出台《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製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我省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在全省層麵製定出台關於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加強直接登記社會組織培育與管理,同時明確加強黨的全麵領導,確保商會發展政治方向。注重發揮行業管理部門作用,按職能對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作為我省探索性的部門規範性文件,為更好地適應形勢變化,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製保障,解決發展中的問題,以利更好地服務社會組織,促進異地商會健康有序發展。廣東省民政廳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了《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亮點

  《辦法》共6章39條。在確保《辦法》基本內容、框架不變的前提下,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中央和省《兩辦意見》,立足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原則,進一步規範異地商會定義及設立範圍、登記權限、辦理流程、法人治理、黨建工作、作用發揮,促進異地商會健康有序發展。

  (一)完善規範定義。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由法人登記機關所在地以外地區同一原籍地人士所投資企業依法自願發起組建,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基本特征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二)增加黨建工作內容。為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提供製度保障,根據國家政策和民政部通知要求,增加“異地商會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麵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等黨建工作條款;在章程範本增加黨建工作章節。

  (三)調整登記管理權限。依據兩辦意見精神,發揮工商聯作用,按職能對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並履行相關監管責任,明確“廣東省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聯係本級異地商會的主要業務指導部門。”依據登記管理機關職能、社會組織分級登記分級管理和有效整合資源、減少矛盾內耗、發揮商會作用,取消省級登記縣、區級異地商會,取消地市級登記同一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商會權限,修改為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可登記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的商會。地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可登記同一地級市、縣(市、區)的商會。

  (四)優化登記條件流程。優化了發起單位資質、地域代表基本要求,如設立異地商會應具備的條件“(一)會員必須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冊登記地投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會員不得少於30家;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人會員。(二)由原籍地人士在商會注冊登記地投資注冊、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法人發起,發起單位不得少於8家,經營、信用記錄良好,在商會注冊登記地行政區域內具有地域代表性;”。細化申請發起異地商會,籌備負責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明確辦事流程。

  (五)完善監管要求。強調製度建設,落實年度工作報告、領導幹部兼職、財務審計、信息公開、重大活動、負責人人選審核等日常監管要求。增加“準予登記的全省性異地商會主要負責人人選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核程序,未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負責人人選,不得進行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序。地市異地商會按照本地區的有關辦法執行。”

  (六)明確存量、新增異地商會管理辦法。增加“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機關不變,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異地商會依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文件:廣東省民政廳關於修訂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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