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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明確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1-11-17 07:44:40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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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管理,切實保障棄嬰(童)合法權益,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廣東省民政廳、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殘聯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民規字〔2021〕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我國兒童福利事業快速發展,服務對象不斷拓展、服務內容不斷深化、服務形式不斷豐富,對兒童特別是孤兒和殘疾兒童有仁愛之心、有關愛之情的社會共識初步形成。由於曆史原因和宗教界習俗,我省部分宗教界收留撫養了少數棄嬰(童)。2014年,省民政廳、省民族宗教委轉發了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國家關於孤兒保障工作製度的不斷完善,需要進一步對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收留活動進行規範,明確被收留的棄嬰(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康複等各類保障。為切實保障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的合法權益,讓他們與祖國其他兒童一樣健康成長,省民政廳聯合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殘聯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明確發現棄嬰(童)強製報告製度、申請收留的主體資質和撫養條件、申請收留棄嬰(童)的程序、收留的棄嬰(童)戶籍登記、收留主體責任、部門職責等8個方麵內容,規範我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三、創新舉措

  (一)建立發現棄嬰(童)的強製報告製度。強調宗教界發現棄嬰(童)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的村(居)委會通報,並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含群眾送來的來源明確嬰兒或兒童)。

  (二)明確申請收留的主體資質和撫養條件。明確申請收留棄嬰(童)主體必須是經當地宗教主管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其他機構不得作為申請收留主體。

  (三)明確申請收留棄嬰(童)的程序。明確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收留棄嬰(童)的,應首先向當地宗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廣東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申請審批表》,由宗教主管部門核查同意並出具宗教團體、宗教場所依法登記的證明材料後,再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四)明確收留棄嬰(童)的戶籍登記和監護要求。強調經宗教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同意收留棄嬰(童)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要指定具體受委托監護人,負責棄嬰(童)撫養、教育、保護等監護工作。

  (五)明確收留棄嬰(童)的保障要求。強調相關部門要做好宗教界收留孤棄兒童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康複等保障。

  (六)明確收留主體責任。強調經批準同意收留棄嬰(童)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履行撫養、教育、保護棄嬰(童)等受委托監護義務,定期主動向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報告收留情況的義務,主動配合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和公安、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及殘聯組織檢查並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七)明確部門職責。強調民政和宗教主管部門為雙牽頭部門,要協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的監督管理、政策宣傳和各類保障工作。

  (八)規範申請審批、代養協議和承諾方式。設計製作了廣東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申請審批表、宗教界收留棄嬰(童)代養協議書和宗教界承諾書,進一步規範具體操作程序。


政策文件: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進一步明確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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