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訂背景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製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製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6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廣東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製定了《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內容說明
《辦法》共包括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資金安排、申領程序、服務管理、資金管理、績效評價、法律責任、附則等9方麵內容。
(一)關於補貼對象。
《辦法》明確規定了我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對象。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廣東省戶籍,屬於城鄉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殘疾人和殘疾軍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廣東省戶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被評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且殘疾等級被評為一至四級的重度殘疾軍人。
(二)關於補貼標準和資金安排。
《辦法》確定了補貼的基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護理需求統籌確定,並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按規定從一般公共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計提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中安排。
(三)關於申領程序。
一是自願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自願申請,由申請的殘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殘疾人因年齡、自身狀況等原因無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戶口簿原件)和銀行賬戶原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出。如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托人可代為提出申請事宜。有條件的殘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辦人通過微信“粵省事”小程序或“廣東yabo2018柏林赫塔 網”自行申請。
二是逐級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可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製受理。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管理係統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後在管理係統內提交縣級殘聯組織審核。縣級殘聯組織自接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之日起,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後在管理係統內提交縣級民政部門審定。縣級民政部門自接收到縣級殘聯組織審核意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不予批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並說明理由。
三是信息公開。縣級民政部門完成審定後要將補貼對象信息(對象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除外),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台等予以長期公開,並定期更新補貼對象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殘疾人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和發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開與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對公開內容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殘聯組織重新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通過上述公開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是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25日前;新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於審定合格後次月開始發放。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有關規定,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結合低保存折、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等形式,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的賬戶。
(四)關於服務管理。
一是數字管理。《辦法》規定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請、審批、公開、發放和統計等流程工作均通過管理係統辦理並及時更新。
二是資格複核。《辦法》規定,為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動態管理,要對補貼對象進行定期資格認定,資格認定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認定和管理係統自動預警複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領取補貼的殘疾人,應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間主動申報資格認定,優先通過微信“粵省事”小程序在線申報,也可攜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直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申報資格認定。因精神、智力殘疾或其他身體原因無法配合完成在線申報資格認定的殘疾人,受理申報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開展入戶調查認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管理係統自動預警信息辦理,經縣級民政部門依據政策確認後調整,無需殘疾人提供材料:(1)居民身份、戶籍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2)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3)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4)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5)死亡後已在公安部門注銷戶口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的、遺體已在殯儀館火化的。
三是停止發放。《辦法》規定,補貼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3.戶籍遷出本省的;4.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5.未進行資格認定或認定、複核不合格的;6.本人自願申請停止發放的。對上述第2、4、5項情況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殘疾人或代辦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殘聯組織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殘疾人符合補貼資格條件的,應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已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
四是製度銜接。《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傷殘人民警察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離休老幹部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護理補貼擇高享受。傷殘軍人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高齡津貼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可重疊享受,養老護理、養老服務補貼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可擇高享受。
(五)關於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
一是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預算、支付、清算等管理要求。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殘聯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是績效評價。《辦法》明確了殘疾人兩項補貼績效評價的實施主體、具體內容和結果運用。要求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殘聯組織要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監管機製和資金信息公開製度,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六)關於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了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供養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的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人生活津貼製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12〕116號)、《關於印發〈廣東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12〕120號)、《關於我省殘疾人生活津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4〕39號)、《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健全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通知》(粵民發〔2016〕66號)同時廢止。
政策文件: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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