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吸收了我省曆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有效經驗做法,適應新時代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有利於解決我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具有現實指導意義。此次修訂共修改30條,增加2條,刪除2條。主要修改情況有:
修改一:明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由三年調整為五年
《辦法》第四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原規定為三年。
此處改動主要是貫徹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村民委員會任期的規定。一方麵,調整任期有利於進一步強化黨對農村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領導。《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了村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與村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製度和工作機製。另一方麵,調整任期有效回應了農村基層群眾的實際訴求。此前,不少地方反映村民委員會一屆任期三年太短,導致選舉活動頻繁,人力成本和經濟成本較高。同時,任期過短導致村幹部輪換太快,容易產生短期行為,工作缺乏長期打算,甚至產生“一年看、二年幹、三年等著換”的普遍心態。任期調整為五年,有利於穩定村幹部隊伍,激發和調動其工作積極性,讓其有更加充足的時間熟悉村務工作,從長遠角度規劃發展村級經濟和公益事業。同時也可以減少選舉中人力和財力的投入,減輕基層和村民負擔。
修改二:加強黨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全麵領導、依法保障村民民主權利
《辦法》主要從六處加強黨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領導。具體是:第六條明確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全麵領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第八條中規定了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職責。第九條明確依法將村黨組織書記推選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第十二條明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一名中國共產黨黨員擔任。第十九條增加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成員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條件。第二十條增加規定農村基層黨組織可以提出候選人建議人選。
這次修訂《辦法》,一是貫徹執行上位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基層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和地位。在基層,黨的領導是通過基層委員會和支部的工作實現的,決定了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具體明確細化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全麵領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相關規定。二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全麵加強黨的領導,“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製”“著力推進基層直接民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近年來,《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幹意見》等政策文件對堅持和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地位以及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提出了要求。三是我省農村基層民主實踐發展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從我省基層治理實踐發展曆程看,村民自治隻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保證農村改革發展沿著正確方向前進,才能更好地體現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權益,激發農民創造性,才能更好地依法通過各種途徑的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不斷提高村民自治的質量。
修改三:完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程序
《辦法》從三方麵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程序。首先,第十八條明確村民委員會成員采用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選舉。其次,第二十條明確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可以推薦或者自薦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農村基層黨組織可以提出候選人建議人選。再者,第二十二條明確投票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可提名推薦、自薦和建議名單以外的村民,第二十九條明確了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可另選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村民。
從近幾屆我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情況來看,有候選人選舉方式在保證村民自治、基層民主的前提下,有效提高村“兩委”幹部隊伍質量,推動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基層治理體係。2011年起,我省開始探索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由村黨組織提出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建議人選的做法,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直接麵對群眾,熟悉情況、了解民意,所提出的候選人能被群眾所接受、認可,同時能積極主動落實黨委、政府的工作任務,符合基層工作需要。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在投票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可以另選其他村民,充分尊重了村民的自治意誌,保障其選舉權利。
修改四:提出新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一般具有高中以上學曆或者相當文化程度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成員具備的條件,新增了“新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具有高中以上學曆或者相當文化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推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辦法》的新增規定有利於引導村民選舉出更高素質、更具能力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從工作實際看,當前農村發展任務較重,鄉村振興、脫貧攻堅等重大決策部署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發展能力、治理能力、攻堅能力和駕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35年,鄉村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係更加完善,鄉村社會治理有效、充滿活力、和諧有序,鄉村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基本實現現代化。”村民委員會幹部素質高低影響當地鄉村治理質量和水平。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教育的普及,人民群眾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更高的學曆要求符合基層實際。
修改五:通過資格審查保障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素質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確認、第三十五條規定候選人選舉結果確認,都要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指導幫助下進行資格審查,從源頭上嚴把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素質關。同時,明確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審查辦法由省有關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能力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據《辦法》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需召開村民會議,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若在選舉過程中把關不嚴,使個別涉黑涉惡、“村霸”等問題人員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將其罷免的程序較為困難。因此,明確資格審查的程序,有利於從源頭上保障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素質,切實維護村民自治權利,全麵深化村民自治實踐,不斷健全和完善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製。(省人大社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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