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版 簡繁轉換 English

搜索熱詞: 婚姻登記 低保 養老 收養

《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2020-04-20 15:23:35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5669
瀏覽字號
打印頁麵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通知》製定的背景、目標、任務、依據是什麼?

  根據省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部署,按照省紀委監委關於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突出問題的工作安排,從2019年6月開始,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組織開展了全省村(社區)“兩委”違規發放津補貼專項治理工作,隨後,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建立長效機製,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審計廳印發了《通知》。

  《通知》製定的依據和參考主要有三類:一是法律法規類,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等。二是政府規章類,包括《廣東省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三是重要文件、會議要求類,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中共廣東省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專項整治工作部署和省紀委監委專項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突出問題工作推進會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 的通知》(粵辦發〔2018〕19號),《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監察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粵民發〔2015〕92號)、《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粵財農管〔2015〕2號)等。

  二、各級各部門職責如何劃分?

  一是各級各部門對下達到村(社區)“兩委”的財政專項資金要明確使用範圍、使用程序、使用標準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加強項目績效評價和審計,便於基層操作,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地級以上市要製定出台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工作薪酬結構、津補貼類別。

  二是縣(市、區)要製定出台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的具體實施細則,縣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鎮(街)、村(社區)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是鄉鎮(街道)要製定村(社區)各類人員津補貼發放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各類人員的工作薪酬、津補貼發放程序,切實發揮村(組)賬鄉鎮(街道)代管(記、理)審核監督作用。

  四是村(社區)“兩委”要嚴格落實財務管理規定,全麵落實黨務、村(居)務、財務“三公開”和“四議兩公開”製度;村務監督委員會要依法履行監督職能。

  三、(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的依據有哪些?

  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相關規定、上級相關政策性文件要求;村(居)民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紀要、村(社區)“兩委”會議紀要等;其他相關規定。

  四、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如何做到依法合理公開透明?

  一是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今年底要出台相關政策性文件,規範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村(社區)黨組織把關、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和主任聯名審簽、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集體審核、鄉鎮(街道)財政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會計審核(入賬和存賬)、鄉鎮(街道)負責人審批、財務按時公開的管理製度。

  三是嚴格落實財務管理規定,全麵落實黨務、村(居)務、財務“三公開”和“四議兩公開”製度。

  四是涉及使用村集體資金發放津補貼的,都應當經村(社區)黨組織把關確認、村民會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鄉鎮(街道)審核、報縣(市、區)備案的程序。

  五、文件實施過程中如何加強監督?

  一是各有關部門對下達到村(社區)的財政專項資金要進行項目績效評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預算執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

  二是組織、民政、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加強對村(社區)“兩委”負責的集體資金的監管,規範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加強對村(社區)“兩委”幹部和村(居)民小組長(黨組織書記、經濟社社長)的管理教育培訓。

  三是鄉鎮(街道)財政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要落實代理機構管理監督等責任。

  四是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依法依規組織對村(社區)“兩委”幹部和村(居)民小組長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在被審區域範圍內公布,並在換屆選舉和績效考核等工作中綜合運用。


政策文件: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 津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關閉窗口

掃描關注
廣東省民政廳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