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開展以來,廣東省民政廳緊緊圍繞主題教育總要求,聚焦群眾關切的養老服務,把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向深入,為企業、社會力量和群眾解決“堵點”、“痛點”,切實把利民、便民、惠民的工作做到群眾心坎上。
為全麵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進一步做好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有關工作銜接,推進廣東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日前,廣東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審計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共11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和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
《通知》通過對依法做好養老機構登記工作、切實做好備案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鼓勵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業,明確建立健全部門聯合監管機製,進一步提升廣東養老服務水平。
《通知》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設立養老機構,其經營(業務)範圍應當包含“老年人養護服務”或者“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等的規範表述。養老機構應當符合建築、消防、環境、食品安全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
《通知》區分不同經營性質明確養老機構登記部門及流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即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由舉辦者依法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設立民辦經營性(即營利性)養老機構,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設立公建公營(公辦)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采取公建民營形式設立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機構經營性質依法向相關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此外,港澳台、外國投資者舉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機構經營性質依法向相關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通知》規定,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備案,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等材料。
針對新設立養老機構、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原許可的養老機構、養老機構變更等四種情形,《通知》分別明確了備案流程。
其中,新設立養老機構,養老機構舉辦者應當在完成登記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到養老機構所在市或縣(市、區)民政部門對外窗口或養老服務業務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備案的養老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應加強聯絡提醒,特別是對已開展服務但未及時備案的養老機構,應會同同級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現場檢查和督促指導。經提醒和檢查督促仍然不備案的,列入黑名單並按規定予以懲戒。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可以不另行設立新的法人,不另行進行法人登記,可按照相應的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業務)範圍等開展養老服務,並應當在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業務)範圍後7個工作日內到醫療機構所在市或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備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前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含原省級登記許可的)有效期滿自動作廢,需到該機構所在市或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辦事服務窗口等公開養老機構備案申請材料清單及樣式、備案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限、辦理結果等信息。
《通知》明確養老機構監管堅持依法實施、屬地為主、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養老機構對本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求各地要建立綜合監管製度,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對養老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公安、審計、財政等機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養老機構監管,發現養老機構存在環境、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等風險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有關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吊銷相關證書或撤銷登記。
《通知》還提出,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機製,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推行“互聯網+監管”係統,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製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完善監管手段。此外,各地要做好法規政策修改和宣傳引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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