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民政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印發《廣東省慈善信托管理實施細則》(粵民規字〔2019〕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從慈善信托設立、慈善信托備案、慈慈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慈善信托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等方麵,加強對慈善信托工作指導和規範管理。
《實施細則》包括總則、慈善信托的設立、慈善信托的備案、慈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慈善信托的變更和終止、促進措施、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七十四條。《實施細則》是我省結合慈善信托開展工作的實際,對中國銀監會、民政部印發的《慈善信托管理辦法》(銀監發〔2017〕37號)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麵。
慈善信托的設立方麵。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受益人、保管人、事務執行人等慈善信托當事人予以定義,並在信托文件中要求中對以上當事人需體現相關事項予以明確。同時,對慈善信托的名稱予以規範、細化。
慈善信托備案方麵。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備案所需提供的材料予以細化、補充。
慈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方麵。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委托人、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補充完善;對信托事務的管理費用支出問題給予原則性的政策指引;對雙受托或多受托人的職責分工問題予以明確。
慈善信托的變更和終止方麵。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主要是對慈善信托變更之後,委托人不在原備案民政部門受理範圍的,提出信托移交的規定。
促進措施方麵。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提出慈善信托列入各級政府表彰範圍的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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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