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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進一步明確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09-13 16:03:13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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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民規字〔2021〕5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局(委)、醫保局、殘聯: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依據民政部等7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和國家宗教局《關於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民政部等5部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yabo 11选5 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以下事項:

  一、關於發現棄嬰(童)的強製報告問題

  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宗教界(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場所)的普法宣傳,告知宗教界人士發現棄嬰(童)後,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並及時向所轄的村(居)民委員會通報,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含群眾送來的來源明確嬰兒或兒童)。民政部門應協助公安機關對發現的棄嬰(童)采集DNA樣本,錄入國家打拐信息係統進行比對,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尋親工作,並書麵反饋結果。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送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要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婦聯、治保人員、兒童主任、網格員等基層工作力量的作用,定期組織檢查排查,加強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強製報告製度,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安、民政、宗教主管部門報告。

  二、關於申請收留主體資質和撫養條件問題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私自收留棄嬰(童)。經當地宗教主管部門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成為宗教界申請收留棄嬰(童)的主體。宗教教職人員已收留孤兒、棄嬰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和《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申請收留主體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相對穩定的人力、財力資源,符合國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製度,以及兒童健康成長必須的撫育、教育等條件。

  宗教界不得申請收留有監護人的孤兒、棄嬰。

  三、關於申請收留棄嬰(童)程序問題

  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如需收留棄嬰(童),要主動向民政部門提出代養申請,填寫《廣東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申請審批表》,由民政部門將申請交當地宗教主管部門核查同意並出具宗教團體、宗教場所依法登記的相關材料後,再由民政部門參照家庭寄養評估條件和方法,對申請收留主體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實地評估,經民政部門評估合格並同意後,收留主體與民政部門簽訂《宗教界收留棄嬰(童)代養協議書》,方可收留。收留年滿8周歲的棄嬰(童),應當征得棄嬰(童)本人同意。

  遇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收留主體資質、必備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無力撫養棄嬰(童)的,收留主體要及時報告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主動將收留的棄嬰(童)移交民政部門安置。

  棄嬰(童)年滿18周歲,民政部門與收留主體解除代養協議。符合特困人員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四、關於收留的棄嬰(童)戶籍登記和監護問題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按規定接收公安機關送來的棄嬰(童),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棄嬰(童)戶籍登記工作,及時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籍登記。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擅自接收、安置棄嬰(童)入戶。經宗教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批準同意收留棄嬰(童)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要指定具體受委托監護人,負責棄嬰(童)撫養、教育、保護等監護工作。

  五、關於收留的棄嬰(童)保障問題

  (一)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門要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基本生活納入國家保障範圍,按當地集中供養孤兒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為符合條件的宗教界收留的殘疾棄嬰(童)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二)做好教育保障。教育部門要依法保障宗教界收留的適齡棄嬰(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按照孤兒保障政策實施教育資助。對無法到普通學校上學的殘疾棄嬰(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送教上門;對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應指導學校依據兒童年齡和學力情況,安排在合適的年級就讀,必要時可先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民政部門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納入“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範圍,按照《“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暫行辦法》規定予以資助。

  (三)做好醫療康複保障。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對宗教界收留的患病棄嬰(童)積極予以治療,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出院證明。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按孤兒相關政策納入醫療保險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鼓勵開展為棄嬰(童)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殘聯組織按照《廣東省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實施辦法》,對宗教界收留的殘疾棄嬰(童)給予康複救助。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納入“孤兒醫療康複明天計劃”,按照《廣東省“孤兒醫療康複明天計劃”項目實施細則》予以資助。

  六、關於收留主體責任問題

  經批準收留棄嬰(童)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依法履行撫養、教育、保護棄嬰(童)等受委托監護義務,保障棄嬰(童)基本生活、醫療、康複、接受義務教育等權利。嚴禁遺棄、虐待棄嬰(童)或將棄嬰(童)轉送他人,不得強製收留的棄嬰(童)信仰宗教。

  (二)定期主動向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報告收留棄嬰(童)情況。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收留主體、必備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無力撫養棄嬰(童)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主動將收留的棄嬰(童)移交民政部門安置;查找到棄嬰(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配合有關部門將棄嬰(童)交還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撫養;收留的棄嬰(童)發生病故、非正常死亡的,應當立即向屬地公安機關報案,並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應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宗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收留的棄嬰(童)發生其他重大情況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宗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必要時報請公安機關和衛生健康部門調查。

  (三)主動配合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和公安、教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及殘聯組織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對相關部門發現和反饋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自覺接受相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四)宗教活動場所負責管理收留棄嬰(童)檔案,安排專人做好檔案管理,配合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檢查。

  七、關於部門職責問題

  民政部門和宗教主管部門為雙牽頭部門,協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的監督管理、政策宣傳和棄嬰(童)各類保障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宗教界收留主體必備養育條件評估、審批,負責與收留主體簽訂代養協議,負責棄嬰(童)基本生活費的審批發放,發揮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協調公安、教育、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規定落實戶籍登記、接受義務教育、醫療康複等合法權益保障政策。宗教主管部門主要是履行宗教事務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負責核查收留主體資質,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簽署核查意見。教育部門負責保障宗教界收留的適齡棄嬰(童)就近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對無法到普通學校上學的殘疾棄嬰(童),要協調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或送教上門,按照孤兒身份落實教育資助政策,減免相關費用。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醫療機構的指導,按照“先救治、後結算”原則,做好棄嬰(童)的救治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要將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按照孤兒身份落實醫療救助政策。殘聯要按政策將宗教界收留的殘疾棄嬰(童)納入優先辦理殘疾人證及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範圍,做好康複和服務工作。

  縣級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服務,強化扶育責任,派駐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指導,每月巡查回訪不少於一次。在巡查中如發現收留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宗教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收留行為,將收留的棄嬰移交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報案,依法處理。遇有暴力抗法等情形的,應會同公安機關等部門聯合處理。

  1.未經合法登記的;

  2.私自收留棄嬰(童)的;

  3.不具備兒童養育必備條件的;

  4.不與民政部門簽訂代養協議的;

  5.不指定具體受委托監護人的;

  6.妨礙阻擾棄嬰(童)接受義務教育的;

  7.強迫棄嬰(童)信仰宗教的;

  8.有虐待、性侵棄嬰(童)等侵害棄嬰(童)合法權益行為的;

  9.有遺棄兒童、將棄嬰(童)轉送行為的;

  10.脅迫、誘騙、利用棄嬰(童)乞討,組織棄嬰(童)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以及利用棄嬰(童)斂財的;

  11.違反勞動法關於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12.允許或迫使棄嬰(童)訂立婚約、結婚的;

  13.不配合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民政、宗教主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將本通知內容告知轄區內宗教界,指導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登記編號民間信仰場所簽訂《承諾書》(詳見附件3)。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知由省民政廳、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省殘聯解釋。

  附件:1、廣東省宗教界收留棄嬰(童)申請審批表.wps

                2、宗教界收留棄嬰(童)代養協議書.wps

                3、承諾書.wps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6月23日


政策解讀:《關於進一步明確宗教界收留棄嬰(童)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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