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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1-02-23 10:37:51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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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民規字〔2021〕1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殘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切實保障我省殘疾人生活發展權益,提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管理服務水平,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2月8日

  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我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製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製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6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廣東省戶籍,屬於城鄉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殘疾人和殘疾軍人。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廣東省戶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被評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且殘疾等級被評為一至四級的重度殘疾軍人。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擴大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範圍,所增加經費由各地自行解決。

  二、補貼標準

  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基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護理需求統籌確定,並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製定分檔補貼標準,所增加經費由各地自行解決。如市、縣級標準高於上一級基礎標準的,由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在本級政府批準後十日內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有關職能部門備案後執行。市、縣級標準直接適用上一級基礎標準的,不需要備案。

  三、資金安排

  (一)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分擔比例,按照《yabo 11选5 關於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52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按規定從一般公共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計提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省財政補助經濟欠發達地區資金(以下簡稱“省補助資金”)由省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1/3,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計提殘疾人事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2/3;珠三角地區自行承擔本地所需全部資金。

  (三)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根據當地符合領取補貼條件的殘疾人人數、發放標準、負擔比例以及滾存結餘等有關數據,科學合理編製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預算。

  四、申領程序

  (一)自願申請。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殘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殘疾人因年齡、自身狀況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戶口簿原件,下同)和銀行賬戶原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申請證件材料,並提供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員會詳細名稱。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簡稱“代辦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事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應通過“廣東省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係統(以下簡稱管理係統)”或“廣東yabo2018柏林赫塔 網”錄入申請。有條件的殘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辦人通過微信“粵省事”小程序或“廣東yabo2018柏林赫塔 網”自行申請。

  依法納入政府集中供養範圍,符合領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集中供養殘疾人(不包括特困供養人員,下同),由各級供養服務機構通過管理係統代為提出申請事宜。

  (二)逐級審核。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本轄區內戶籍殘疾人的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可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製辦理。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管理係統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應對殘疾人戶籍及殘疾人證核發屬地情況(戶籍所在地應與殘疾人證核發屬地一致,下同)、殘疾類別、生活狀況、已享受的社會救助等扶持政策進行核查,屬於殘疾軍人的必要時可以提請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協助核查。初審通過後在管理係統內提交縣級殘聯組織進行審核。

  2.縣級殘聯組織自接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之日起,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應對殘疾人的殘疾身份、殘疾等級、殘疾類別和殘疾人證有效期限等殘疾狀況進行核查。審核通過後在管理係統內提交縣級民政部門審定。

  3.縣級民政部門自接收到縣級殘聯組織審核意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審定應對殘疾人已享受的社會救助、兒童福利等扶持政策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進行入戶調查。

  4.不設縣(市、區)的地級市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後,按上述流程報送市級殘聯組織審核、民政部門審定。

  5.政府集中供養的殘疾人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供養服務機構初審後,報送同級殘聯組織審核、民政部門審定。

  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負責辦理的部門要在管理係統內明確不予批準原因並注明政策依據。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不予批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並說明理由。

  (三)信息公開。縣級民政部門完成審定後要將補貼對象信息(對象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除外),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台等予以長期公開,並定期更新補貼對象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殘疾人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和發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開與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

  對公開內容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殘聯組織重新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通過上述公開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25日前;新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於審定合格後次月開始發放。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有關規定,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結合低保存折、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等多種形式,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的賬戶,資金摘要內容統一注明為“困殘補貼+發放月份”或“重殘補貼+發放月份”。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殘疾人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各級供養服務機構由同級民政部門牽頭,報請同級財政部門通過上款規定采取的社會化形式,轉賬存入殘疾人的賬戶。

  五、服務管理

  (一)數字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殘聯組織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全麵實現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請、審批、公開、發放和統計等工作流程均通過管理係統辦理並及時更新。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二)資格複核。為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動態管理,要對補貼對象進行定期資格認定。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資格認定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認定和管理係統自動預警複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主動申報資格認定

  領取補貼的殘疾人,應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間主動申報資格認定,優先通過微信“粵省事”小程序在線申報,也可攜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直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申報資格認定。

  因精神、智力殘疾或其他身體原因無法配合完成申報資格認定的殘疾人,受理申報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開展入戶調查認定。入戶調查可以通過村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途徑提前聯係享受補貼的殘疾人或代辦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首次辦理補貼申請或首次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認定時,以必要的方式明確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每年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申報辦法,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各級供養服務機構按照上述規定,為機構內領取補貼的殘疾人代為申報資格認定事宜。

  2.管理係統自動預警複核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殘疾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管理係統自動預警信息辦理,經縣級民政部門依據政策確認後調整,無需殘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戶籍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2)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3)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4)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5)死亡後已在公安部門注銷戶口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公安部門開具死亡證明的、遺體已在殯儀館火化的。

  (三)停止發放。補貼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

  3.戶籍遷出本省的;

  4.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5.未進行資格認定或認定、複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願申請停止發放的。

  對上述第2、4、5項情況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殘疾人或代辦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殘聯組織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殘疾人符合補貼資格條件的,應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已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

  (四)製度銜接。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傷殘人民警察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離休老幹部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護理補貼擇高享受。傷殘軍人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高齡津貼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可重疊享受,養老護理、養老服務補貼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可擇高享受。

  (五)政策宣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掌握轄區內戶籍殘疾人的動態狀況,及時做好新領證殘疾人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手續。縣級殘聯組織對新領證的殘疾人,應主動宣傳告知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並將政策宣傳資料一並發放給殘疾人或代辦人,確保其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製度內容、申領程序和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殘聯組織要充分利用部門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報刊雜誌等媒介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製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

  六、資金管理

  (一)縣級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組織,通過管理係統及時將補貼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資金數額的電子清單報送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並支付資金。

  (二)省級補助資金采取先提前下達後清算的方式,以各地全年實際發放的金額核定當年補助資金。

  各地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地級以上市民政、財政部門報送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清算報告。地級以上市民政、財政部門彙總審核後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報送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清算報告和補貼資金清算表(詳見附件)。清算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是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含實際發放人數、上級補助資金額度、本級安排資金額度、年末資金結餘情況等;二是新年度補貼資金測算和工作存在問題困難,下一步計劃及建議。

  (三)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殘聯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供養服務機構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經征得機構內殘疾人或監護人書麵同意後,可統一用於集中供養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購置、照護服務勞務費支出和康複訓練費。

  七、績效評價

  (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組織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績效評價工作,對製度實施和資金使用的效果進行評價。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安排、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督促指導各地改進工作及資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二)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殘聯將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專項檢查、重點抽查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等方法,通過實地查看、查閱資料、座談交流、入戶調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各地的工作進展、實施情況。

  (三)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殘聯組織要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監管機製,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進行動態監測和預警;每年應分上、下半年兩次定期通過實地查看、管理係統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補貼對象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信息公開製度,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

  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應按照近親屬備案報送製度要求,彙總和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當年已初審的近親屬備案表,於次年1月15日前審核後報送至省民政廳。

  (四)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組織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殘疾人兩項補貼必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

  八、法律責任

  (一)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供養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追回補貼資金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請人,由審批機關取消其補貼資格,責令退回非法獲得的補貼資金,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為他人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開。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財政廳、殘聯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人生活津貼製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12〕116號)、《關於印發〈廣東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殘聯〔2012〕120號)、《關於我省殘疾人生活津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4〕39號)、《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健全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通知》(粵民發〔2016〕66號)同時廢止。

  (二)各地要結合實際製定貫徹實施意見,推進落實相關工作。適時接受省民政廳、財政廳、殘聯組織的專項督查。

  附件:廣東省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清算自評表.xls


政策解讀:《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圖解: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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