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規字〔2020〕6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的要求,我廳決定廢止《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通知》(粵民發〔2015〕125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的暫行辦法》(粵民民〔2009〕12號)共2份規範性文件。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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