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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 津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2020-04-20 15:25:17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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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民規字〔2020〕3號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審計局:

  根據省委“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工作部署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壓實工作

  (一)壓實各級各部門監管指導責任。一是壓實監管責任。各級各部門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完善與鄉鎮(街道)間村(社區)“兩委”津補貼審核發放流程機製,規範財政資金使用範圍、使用程序、使用標準以及相關責任追究,並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績效評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預算執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二是壓實業務指導責任。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是村(社區)管理使用財政資金和村級集體資金的業務指導單位,要進一步規範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標準,加強對鄉鎮、村(社區)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財務管理水平;要指導和監督村(社區)“兩委”、村級經濟組織落實財務會計工作主體責任。鄉鎮(街道)財政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要落實代理機構管理監督等責任。三是壓實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責任。組織、民政、財政部門牽頭統籌協調、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責任,加強對村(社區)“兩委”幹部和村(居)民小組長(黨組織書記、經濟社社長)的管理教育培訓,加強對村(社區)“兩委”負責的集體資金的監管,規範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

  (二)壓實縣(市、區)、鄉鎮(街道)責任。縣(市、區)是村(社區)資金監管的第一責任單位,要統籌加強對村(社區)財務的規範管理。鄉鎮(街道)為直接責任單位,要加強對所轄村(社區)各項資金的具體監管;要規範建好建實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服務中心,切實發揮“村賬鎮代記”審核監督作用,嚴格把關,特別是要將村(社區)收支票據中未附明確政策依據、未走法定流程的“兩委”津補貼發放票據退回、不予記賬,加強對村(社區)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三)壓實村(社區)主體責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和村級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是村(社區)各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落實財務管理規定,全麵落實黨務、村(居)務、財務“三公開”和“四議兩公開”製度。要充分發揮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在村(居)務決策和公開、財產管理、工程項目建設、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惠農強農政策措施落實等事項上的監督職能。

  二、建立台賬,落實整改

  (四)嚴格整改村(社區)“兩委”違規套用財政專項資金問題。縣(市、區)、鄉鎮(街道)對黨的十九大以來村(社區)“兩委”違規套用財政專項資金發放各類津補貼的,要區分“兩委”幹部和普通黨員、群眾,突出決策者、組織者、領導者,合理處置,穩妥清退;對於拒不清退、數額較大且涉嫌違紀違法的責任人員,要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五)及時整改村(社區)“兩委”違規套用集體資金問題。縣(市、區)、鄉鎮(街道)對黨的十九大以來村(社區)“兩委”違規套用村(社區)集體資金發放各類津補貼的要列出清單,依法依規進行分類處理。對於程序不完善的,要督導村(社區)“兩委”限時補充完善相關程序;對於明顯違規的,要區分“兩委”幹部和普通黨員、群眾,突出決策者、組織者、領導者,合理處置,穩妥清退;對於拒不清退、數額較大且涉嫌違紀違法的責任人員,要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處理。

  三、健全製度,規範做法

  (六)完善村(社區)財務製度。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要求統一印製村(社區)“兩委”現金支出憑單、報銷表格和內部結算憑證,村(社區)不得使用“白條”報賬,鄉鎮(街道)財政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不得“白條”入賬;要指導和監督村(社區)“兩委”建立簡明、規範、適用的財務管理製度和內部控製製度,著重抓好預決算製度、票據管理製度、財務開支審批製度、財務人員管理製度、財務公開製度等製度的貫徹落實。

  (七)製定村(社區)津補貼發放製度。一是各地級以上市要製定出台村(社區)“兩委”幹部津補貼發放工作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工作薪酬結構、津補貼類別,確保省定政策的村(社區)“兩委”幹部財政補助資金按標準足額配套並及時下撥到位,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建立村(社區)“兩委”在職幹部“五險一金”保障製度,研究提出村(居)民小組長(黨組織書記、經濟社社長)工作性補貼發放意見。二是縣(市、區)要製定村(社區)“兩委”幹部津補貼發放工作的具體實施細則,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探索製定村(居)民小組長(黨組織書記、經濟社社長)工作性補貼發放標準。三是鄉鎮(街道)要製定村(社區)各類人員津補貼發放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各類人員工作薪酬、津補貼發放程序。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發放補貼的,要按照相應資金管理規定執行,原則上一律要求通過“一卡通”方式直接發放到本人銀行賬戶;涉及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都應當經村(社區)黨組織把關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鄉鎮(街道)審核、報縣(市、區)備案。嚴禁超範圍、超標準發放。

  (八)落實村(社區)審計製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社區)“兩委”幹部和村(居)民小組長經濟責任審計製度,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依法依規組織對村(社區)“兩委”幹部和村(居)民小組長進行審計,對重大事項和問題應當予以延伸審計;對於黨務、村(居)務、財務管理混亂的村(社區)或者村(居)民小組,以及貧困村、各類示範和試點村(社區)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在被審區域範圍內公布,並在換屆選舉和績效考核等工作中綜合運用。縣(市、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村(社區)審計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四、建立機製,加強管控

  (九)健全村(社區)民主監督機製。一是各地要強化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和村(居)民小組組務公開工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要建立健全村(居)務公開領導協調、提醒警示和督促督辦機製,確保公開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二是各地要落實村(組)賬鄉鎮(街道)代管(記、理)機製,建立健全村(社區)黨組織把關、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和主任聯名審簽、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集體審核、鄉鎮(街道)財政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會計審核(入賬和存賬)、鄉鎮(街道)負責人審批、財務按時公開的管理製度。三是各地要建立日常檢查和督導製度,運用財政檢查、審計監督、明察暗訪等方式,強化對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事前監督、事中防控、事後審計評價,及時查處嚴重違規違紀違法問題。要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民主監督、新聞媒介監督等渠道。

  (十)建立村(社區)工作評價激勵機製。各地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製,規範村(社區)“兩委”考評管理,完善村(社區)“兩委”崗位職責與工作業績相結合的述職述廉、綜合考評、獎勵激勵機製,必要時建立村(居)民小組長綜合考評和獎勵激勵機製。要研究製定村(社區)幹部懲戒的相關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製。各地要以問題為導向、以目標為導向,建立健全村(社區)“兩委”違規發放津補貼責任追究機製。既要立足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村(社區)“兩委”頂風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又要著眼長遠,從根源上研究剖析深層次問題,建立長效管控機製。

  (十二)建立健全城鄉基層財務培訓教育警示機製。縣(市、區)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對鄉鎮(街道)財政所(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會計人員、村(社區)“兩委”幹部、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社區)財務和報賬人員、村(居)民小組長等的培訓教育力度,原則上每年輪訓不少於1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3天。要加強村(社區)“兩委”幹部和村(居)民小組長思想作風建設,每年至少組織1次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並以案明紀、敲響警鍾、防微杜漸,教育引導村(社區)“兩委”幹部和村(居)民小組長在反思警醒中築牢思想防線,強化資金使用的程序意識、風險意識、廉政意識和防控意識。

  本通知由廣東省民政廳、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東省民政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審計廳

  2020年3月20日


解讀:《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村(社區)“兩委”津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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