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類)
陳曉東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盡快修訂《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的建議收悉,感謝您對地名管理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經綜合省司法廳意見,現答複如下:
1986年,國務院頒布《地名管理條例》。2022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由原來13條增加到7章44條,對地名管理範圍、管理原則、命名原則、批準單位和權限、地名文化保護、地名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提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
我省2008年出台了《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距今已實施15年。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長,地名公共服務麵臨一些新情況新要求,特別是2022年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新修訂後,我省條例迫切需要修訂。
國務院頒布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來,我們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按照新規定,將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審批職權從地名管理部門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相關部門製定了省、市、縣三級地名管理部門協調機製,著手開展修訂《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前期調研,將修訂《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納入《廣東省民政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做出相應工作安排。
鑒於民政部正在研究製定《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為保持上下一致,確保修訂後的《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不違反上位法,我們將緊盯《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展,在做好前期準備的基礎上,按照立法程序,積極推進《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您在建議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有很強的針對性,對我們做好修法工作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我們將在工作中認真研究吸收。修訂工作進度情況,我們將及時與您溝通反饋。
專此答複,誠摯感謝您對省民政廳工作的關心支持。
廣東省民政廳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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