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規定,2016年5月,我省印發了《關於健全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通知》(粵民發〔2016〕66號),將於2020年底有效期滿。為繼續做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省殘聯擬製了《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廣泛征求了公眾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和過程
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省民政廳於2020年8月27日至9月10日在廳門戶網站發布了《廣東省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省民政廳共收到12條反饋意見(重複提出同一意見的不再納入統計),內容和處理情況如下:
(一)建議關於(三)停止發放,第5條:現在有本省內的外地市殘疾人為外嫁入本地,且納入了本地低保扶貧的人員,但因各種原因該殘疾人又無法遷入本地戶籍的,應予於殘疾人在本地申請兩項補貼的權利,否則扶貧每次檢查總會追問為何不替那些人申請補貼,搞得經常需要材料解釋,重複做無用工。
采納情況及理由:采納。一是新申請補貼對象。新修訂的《辦法》在第四條“申領程序”第一款中明確,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有條件的殘疾人也可以通過微信“粵省事”小程序或“廣東yabo2018柏林赫塔 網”自行辦理申請。申請的信息由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係統自動分配給殘疾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業務部門辦理。二是已領取補貼遷移對象。可根據殘疾人嫁娶的證明材料,引導殘疾人盡快前往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後,再向新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窗口提出殘疾人兩項補貼遷移申請,由新戶籍地在管理係統內提出需求,原戶籍地核準後遷出殘疾人原補貼發放電子檔案至新戶籍地辦理審核程序。
(二)建議第四大點申領程序第(四)“資金摘要內容統一為注明為“困殘生活補+發放月份”或“重殘護理補+發放月份”。建議改為:資金摘要內容統一為注明為“生活補貼”或“護理補貼”,原因是:補貼對象的收款賬戶的開戶銀行不均一,代理金融機構無法對非本行賬戶的發放摘要進行統一調整,況且摘要內容過長,打出存折明細也無法顯示完整內容。
采納情況及理由:部分采納。經谘詢廣東銀保監局,代理金融機構資金摘要內容可以注明為“名稱+月份”,為便於與其他發放的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進行區分,擬修改為“困殘補貼+發放月份”或“重殘補貼+發放月份”。
(三)建議:1、殘疾人是經濟困難群體,申請兩項補貼時,現行流程中,殘疾人需提供至少3張人頭相和15張複印件資料,材料費成本高,若資料稍為不完善,又要按照縣殘聯要求,張張複印清晰且填寫不差一字,嚴重影響了殘疾人辦理領取補貼的效率且勞民傷財,應該將兩項的紙質申請資料簡化為隻需提供一式一份審批申請資料,完成審批流程後,由縣級殘聯存檔紙質,審批表格上的人頭相片欄,改版去掉。因網站證件獲取功能基本完善,如果條件允許,最好能夠可以統一無紙化辦理申請補貼。 2、審核流程錄入後需公示7天,又要再經三個部門聯合審批,流程時間過長,而且資金係民政係統直接撥發,建議取消縣級殘聯審批流程,讓民政統一直線管理,使殘疾人可以及時領取補貼。 3、新證變更仍符合領取補貼的人員在變更信息後,省略公示流程,以保證變更信息當月或下月正常領取補貼。 4、新辦證符合申請兩項的人員資料在錄入時,會出現身份驗證無效,無法保存和提交,建議優化保存功能,使得無驗證的可成功保存錄入記錄。
采納情況與理由:部分采納。一是《辦法》已經明確實行全部線上無紙化辦理申請、審核和發放管理。二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第三條第二款“逐級審核”規定,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提交縣級殘聯進行審核,最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審定。殘聯組織是審核殘疾人兩項補貼的重要環節,審核環節應予以保留。三是《辦法》已取消粵民發〔2016〕66號文的公示流程。四是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係統將同步進行優化改造。
(四)傷殘警察是否可以領取兩項補貼?之前的政策銜接文件裏麵有提到是可以的。
采納情況與理由:采納。《辦法》在第五條第四款“製度銜接”內,已經明確“傷殘人民警察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五)建議所有四級殘疾人納入護理補貼。
采納情況與理由:不予采納。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規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不含四級殘疾人。
(六)建議兩項補貼發放應該以係統辦結的月份開始發放,不應以錄入係統月份算起。
采納情況與理由:不予采納。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規定“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
(七)建議《辦法》中P4頁順數第3行,修改為:初審應對殘疾人戶籍及殘疾人證核發地情況(原則上殘疾人戶籍應與殘疾人證核發屬地一致)、殘疾類別、生活狀況、已享受的社會救助等扶持政策進行核查。
采納情況與理由:采納。
(八)建議取消申報資格認定,每年的動態更新入戶調查已經算是認證了。
采納情況與理由:不予采納。目前粵民發〔2016〕66號文並未實行每年對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對象入戶調查的要求,低保對象的入戶調查也隻能掌握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的情況,無法掌握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的情況。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四)定期複核。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複核製度”規定,為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動態管理,在《辦法》內增加了補貼對象定期資格認定的規定。
(九)一是建議第五、服務管理。->第三點、停止發放->8.超過1年無法聯係的”建議改為“超過1月無法聯係的”。近期核查補貼發放工作中發現,有些領取補貼的對象其家屬講其失聯,卻是存在死亡後偷葬土葬(非火化)情況(都是非精神智障類)。無論是死亡還是失聯或是死亡,極少家屬配合對象取證。建議文件內容刪除“超過1年”的時間,采取發現失聯的都暫停發放,如對象失聯後又回來可以補發中斷月份。這樣減少違反政策還能繼續多領1年情況。二是失聯的怎樣界定,憑什麼證明?
采納情況與理由:不予采納。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沒有對失聯的長短時限進行具體明確,根據《民法典》規定,申請宣告死亡需下落不明滿四年;宣告失蹤為下落不明滿兩年,失蹤是宣告死亡時限的一半。《辦法》參考上述規定,結合日常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對無法聯係設定的時限按照宣告失蹤滿兩年的一半,為自殘疾人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滿一年。
(十)社會公眾還提出了關於政府機構人員編製和配備、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殘疾人證日常管理等方麵三條意見,由於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所以不予采納。
廣東省民政廳
2020年9月21日
掃描關注
廣東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