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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眾參與情況的說明

2020-03-16 09:45:16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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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充分發揮救助製度效能,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省民政廳起草製定了《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廣泛征求了公眾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和過程

  省民政廳2020年2月14日至3月1日在廳門戶網站上發布了《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及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省民政廳收到5位公眾的反饋意見,共15條。經研究,采納7條,部分采納2條,不采納6條。處理和采納情況如下:

  (一)ID:永不言敗

  提出意見:第十九條的“不低於”與第二十一條“不超過”存在相互矛盾。救助標準到底多少才合適?在工作中難以把握。從以往審計角度情況來看,小額救助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

  采納結果:采納。已在辦法中第十九、二十條作重新表述,消除歧義、更加清晰。

  (二)ID:鄧夢霞

  提出意見:

  1.第二條,本地無戶籍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及個人身份信息的個人能否救助?

  2.第五條,必需支出有無時限要求?按一個年度計算還是可以累計多個年度支出?

  3.第八條,目前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係統沒有臨時救助模塊。

  4.第八條,一些重病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標準,但實際支出嚴重超過家庭承受能力,能否救助?

  5.第十條,可能會存在異地就業人員在戶口所在地與就業居住地同一事項重複申請救助的情況。

  采納結果:

  1.采納。無戶籍者,則無法確認此人是本地還是外地戶籍。綜合其他公眾意見,已在第二條明確對無戶籍人員的臨時救助措施。

  2.采納。對必需支出相關性和時限的認定,由各地在具體辦法或實施意見中明確。

  3.不采納。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係統可以對支出型臨時救助進行核對。

  4.采納。文件中已規定了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的收入、財產標準,原則上應按此標準進行認定。如確實出現經濟狀況較好但遭遇特大疾病支出的情況,可按“一事一議”原則,在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聯席會議上協商解決。

  5.采納。在我省範圍內,接受過臨時救助的人員在係統中皆有記錄可查,避免了重複救助和多頭救助的問題。

  (三)ID:藍惠權

  提出意見:

  1.建議在辦法中的“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進行細化,明確縣級財政預算比例,用於緊急型救助占臨時救助費用的比重宜明確。

  2.建議第二十五條增加“此類臨時救助資金可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用以購買政府救助保險或自然災害公眾責任商業保險的保費支出。”

  采納結果:

  1.不采納。急難型救助大多是突發意外事件,較難事先規劃並在預算中明確比例。急難型和支出型救助均從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中支出,其比例如何,不影響對象獲得救助。

  2.不采納。使用臨時救助資金購買商業保險,屬改變資金用途,不符合財政專項資金監管要求。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已由醫保部門牽頭實施。

  (四)ID:375735882

  提出意見:

  1.第五條增加一款: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各縣(市、區)救助管理機構或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2.刪除第七條第四款:接受各項幫扶、救助措施後,人均收入仍然未達到當地脫貧標準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3.第九條第一款增加內容:在“家庭或個人遭受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突發急病等”後增加“家人無法聯係或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4.第十三條補充一款:家庭全體成員無戶籍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材料不作要求,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符合條件的,根據實際家庭情況納入臨時救助。

  5.第十七條第二款:“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製的原則,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將“簡化”改為“免去”。

  6.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經辦人員經過信息化核對查詢、入戶調查等方式,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後,由於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信息係統數據局限等原因,導致錯發臨時救助的,經辦人員不承擔工作過失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先行救助後,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收入、財產狀況等情況不符合臨時救助規定的,經辦人員不承擔工作過失責任。

  采納結果:

  1.不采納。此內容已在辦法第二條中明確,不在第五條重複表述。

  2.不采納。臨時救助在幫助建檔立卡戶實現脫貧、防止返貧的過程中,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3.不采納。在急難型救助中,不需在申請人遭遇意外傷害、突發急病時附加其他更多限製條件。

  4.部分采納。第十三條增加第二款:家庭全體成員無戶籍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5.采納。

  6.部分采納。第二十九條增加第三款: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後,由於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信息係統數據局限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後,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五)ID:飄落的綠葉

  提出意見:

  我是一名普通打工仔,一個月的工資也就不到兩千元,然而我又患有慢性病,需要長期治療,每個月的藥費都是超過一個月的工資,都要花費兩三千元的,根本無法支付得起,隻能向親戚朋友借,欠債越欠越多。我雖然辦了特殊門診,然而一個月才500元的,無論花費多少都是500元,1000元也是500元,3000元也是500元,這500元減去來回車費錢都沒剩下多少了,藥費錢根本沒有報銷到。我也向當地民政辦申請臨時救助,但是金額也不是很大。各位領導,你們可不可以就一些慢性病開設一些臨時救助,加大金額,也加大報銷金額,以減少慢性病病人的生活負擔。

  采納結果:

  采納。因長期治療慢性病,花銷較大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但一般不超過規定的頻率和標準。

 

 廣東省民政廳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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