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的要求,我廳擬廢止《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通知》(粵民發〔2015〕125號)及《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組織評估暫行辦法》(粵民民〔2009〕12號)2個規範性文件。為保證廢止過程的科學性、民主性與合法性,省民政廳廣泛征求和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和過程
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在省民政廳門戶網站發布《廣東省民政廳擬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二、主要意見和處理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省民政廳沒有收到相關反饋意見。
廣東省民政廳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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