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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對基金會的名稱有什麼要求?

2019-05-15 10:40:53 來源:廣東省民政廳 閱讀次數: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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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會名稱組成內容。應當依次包括行政區劃名稱(縣級或縣級以上)、字號(2個漢字以上)、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二)行政區劃名稱。在省民政廳登記的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廣東省”行政區劃名稱或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例如“廣東省金秋慈善基金會”、“惠來縣教育基金會”;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廣東省”的名稱,例如“廣東省深圳市郭春園中醫發展基金會”;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例如“汕頭市潮陽區公益基金會”;

(三)字號。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但不能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作為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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