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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臨時救助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提供臨時住所。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相應的救助;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誌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向其提供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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