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市福彩中心可以解除代銷合同後撤銷其銷售場所:
(一)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二)冒領獎金或少付獎金等欺騙中獎者的;
(三)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四)設立分銷場所,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場所的;
(五)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六)惡意拖欠福利彩票銷售款的;
(七)銷售非法彩票或銷售代銷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省、市福彩中心另行委托銷售的福利彩票其他品種除外);對紙質即開型福利彩票未實行先掃描激活再銷售且拒不整改的;
(八)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定範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九)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麵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已停止銷售的福利彩票,或者銷售偽造、變造的福利彩票,或者銷售本市行政區域外福利彩票的,或者銷售兌獎區(保安區)刮開的紙質即開型福利彩票,銷售票麵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等情形之一的;
(十)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場所,或擅自遷移銷售場所、擅自縮減銷售場所營業麵積的;
(十一)轉借、出租、出售銷售設備,或者擅自改變銷售設備用途,或者拆卸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或者查閱、修改、複製、刪除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設備的;
(十二)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十四)在福利彩票銷售場所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聚眾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幫助的;
(十五)正常銷售期內擅自停止銷售福利彩票連續或一年累計超過10天的;
(十六)在履行代銷合同期間,有其他違法行為受到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七)代銷者失去聯係超過3個月的;
(十八)嚴重違背責任彩票工作要求,對福利彩票品牌公信力或品牌美譽度造成損害的;
(十九)有損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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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