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同類別的銷售場所采取不同的距離保護:
(一)專營銷售場所與現有專營銷售場所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城市(含縣城)原則上不小於300米;發達地區的鄉鎮,依照城市標準設立銷售場所,欠發達地區的鄉鎮、村,可依據人口的密度和經濟發展狀況設立銷售場所;
(二)兼營銷售場所與專營銷售場所之間距離,市福彩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在100-300米範圍之間設定最小距離;在大型商貿綜合體、商場、酒店、電影院等場所內設置的福彩兼營銷售場所與現有福彩專營銷售場所之間不設距離限製;
(三)兼營銷售場所與兼營銷售場所之間不設距離限製;
(四)僅代銷“刮刮樂”即開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與專營銷售場所、兼營銷售場所之間均不設距離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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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