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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省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第20220418號提案答複的函

來源:農水農電處 發布日期: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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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壯喆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妥善解決我省小水電退出問題》(第20220418號)提案收悉。經綜合省司法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等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複如下:  

  一、協助推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省政府高度重視,多次研究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涉及生產建設活動等有關問題。在2022年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法檢查中,省生態環境廳向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彙報了《條例》的實施情況,並對《條例》相關條款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議。下一步,我廳將繼續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對修訂《條例》相關規定、放寬相關要求可能引發的風險以及修訂《條例》的必要性等開展調研論證,以積極推動《條例》的修訂工作。

  二、積極推進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目前,我省自然資源部門正按照國家部署積極推進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待《廣東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依法依規按程序落地後,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將按照整合優化後的範圍執行。

  三、分類有序推進電站退出。2021年底,水利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在退出和整改措施等方麵提出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文件精神,做好政策銜接,經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廳等七部門於2022年6月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通知》(粵水農水農電函〔2022〕129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有明確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綜合利用任務及調度運行方式且綜合利用功能目前難以替代的退出類電站,或有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保障電網未覆蓋地區供電安全等功能的退出類電站,經由地級市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劃和政策專題論證,確認難以替代的,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按照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後,可不退出”,進一步完善了《廣東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粵府函〔2021〕16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同時,為規範綜合利用功能難以替代專題論證工作,省小水電聯席辦印發《關於做好退出類小水電站綜合利用功能難以替代專題論證工作的通知》,明確專題論證審查流程及報告編製大綱,指導各地開展論證工作。

  四、依法依規落實電站退出補償政策。根據《實施方案》及《通知》要求,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要堅持“依法依規,穩步推進”“問題導向,分類處置”等基本原則。各地在全麵核查、科學評估的基礎上,逐站提出處置意見,按規定保障落實分類整改資金,合理準確核算和兌付退出補償;省財政部門對分類整改工作予以適當獎補,形成正向激勵效應。此外,考慮到我省小水電站退出任務重,攻堅難度大,《通知》明確在《實施方案》的基礎上適當延長任務的完成時限,分別從2022年底前、2024年底前、2027年底前調整為2023年6月底前、2025年底前、2028年底前,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一定程度上緩解各地實施退出的壓力。

  專此答複,誠摯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水利廳

  2022年7月11日

  (聯係人及電話:張揚鍔,020-3835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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