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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省政協第十二屆五次會議第20220599號提案答複的函

來源:農水農電處 發布日期: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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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梅芳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小水電站退出工作支持力度的提案》(第20220599號)收悉。經綜合省財政廳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複如下:

  一、依法依規,有序推進清理整改工作

  (一)強化政策保障。小水電分類整改開展以來,省水利廳及省小水電聯席會議辦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出台了一係列指導文件,多次召開業務培訓會議,指導各地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小水電退出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近萬宗小水電站的核查評估,建立分類整改任務台賬,編製完成退出類和整改類“一站一策”,並按照整改和退出要求積極穩妥有序推進工作。  

  (二)優化製度措施。2021年12月,水利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文件精神,在退出和整改措施等方麵提出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文件精神,做好政策銜接,進一步做細做實我省分類整改工作,經省政府同意,我省水利廳等七部門於2022年6月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通知》(粵水農水農電函〔2022〕129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綜合利用功能電站“可不退出”的條件,從而盡可能減少對民生保障功能的影響。同時,通過微信公眾號、雜誌、媒體等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小水電分類整改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多措並舉,減輕市縣財政壓力

  (一)分類落實退出補償政策。2021年7月印發的《廣東省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粵府函〔2021〕16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依法依規,穩步推進”“問題導向,分類處置”等基本原則,要求各地在全麵核查、科學評估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編製“一站一策”退出或整改方案,逐站提出處置意見,分類分批分期推進整改工作。同時,《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曆史、綜合施策,堅決不搞“一刀切”,督促合法合規地落實電站退出補償政策,切實保障小水電業主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新的環境破壞和群眾規模性返貧現象。

  (二)延長清理整改任務時限。考慮到部分地區小水電站退出涉及麵廣、工作難度大和資金缺口大等各種情況,《通知》在原《實施方案》的基礎上適當延長清理整改任務的時間期限,完成時限從2022年底前、2024年底前、2027年底前分別調整為2023年6月底前、2025年底前、2028年底前。在一定程度上可緩解各地實施電站退出的壓力,同時也給予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範圍內的電站有關政策調整留出時間,以減輕基層財政壓力。

  (三)加強涉農統籌整合資金支持。為落實省政府會議解決整改資金的有關精神,2020年省財政預算已將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納入省級涉農資金大事要事保障清單予以支持。目前,省級水利建設資金已全部納入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安排市縣統籌實施項目的省級涉農資金,已由省財政廳切塊下達市縣並由市縣自主分配到具體項目。各地要立足本地實際,按規定統籌涉農資金、專項債、土地出讓收入等各項資金用於清理整改工作,拓寬資金籌措渠道,綜合施策。

  下一步,我廳將會同省財政廳按照《實施方案》《通知》有關要求,結合省級涉農資金考核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研究落實對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予以獎勵資金支持的政策。

  專此答複,誠摯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水利廳

  2022年7月11日

  (聯係人及電話:張鑠涵,020-3835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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