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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第1661號代表建議答複的函

來源:防禦處 發布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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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解決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蓄滯洪區群眾發展出路問題的建議(第1661號)收悉,經綜合清遠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等單位意見,現答複如下:

  您結合飛來峽蓄滯洪區(潖江蓄滯洪區)群眾生活、發展現狀,提出“明確安全區內項目引進、落地具體指導意見,製定淹沒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長期維護方案以及群眾房屋損毀補償、異地重建標準,成立蓄滯洪區發展基金”等建議很有針對性、建設性和可行性,與我省正在努力推動的水利高質量發展理念一致,也與正在開展的廣東省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工作的目標、方向一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省直有關部門和清遠市政府正在大力推動解決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蓄滯洪區群眾發展出路問題,並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一、關於“明確安全區內項目引進、落地具體指導意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45號)等法律規章要求,要加強蓄滯洪區土地管理,蓄滯洪區內土地利用、開發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證蓄滯洪庫容,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減少洪災損失。蓄滯洪區內項目引進、落地必須依法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科學評價,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據此,為加強潖江蓄滯洪區的建設與管理,確保蓄滯洪區及時安全有效運用,我廳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聯合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潖江蓄滯洪區分區功能規劃》。經省政府同意,2018年4月16日,我廳聯合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潖江蓄滯洪區分區功能規劃》,明確了潖江蓄滯洪區內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作為水利建設、產業發展、旅遊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的依據。

  (二)審批通過蓄滯洪區兩個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2022年2月22日,我廳受理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政府提出的清城區飛來峽鎮公辦幼兒園(江口幼兒園)、飛來峽鎮衛生院江口院區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為幫助飛來峽鎮民生項目盡快落地,我廳高度重視,於3月3日在清遠市清城區組織開展現場技術審查,並立即向項目法人下發修改補充意見。4月26日,項目法人將修改完善後的文件上報複審。經審查,我廳在5月10日以粵水許決字〔2022〕44號、粵水許決字〔2022〕45號文審批通過該兩個項目。

  二、關於“製定淹沒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長期維護方案以及群眾房屋損毀補償、異地重建標準”問題

  (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維護主體已明確。目前,潖江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工程正在建設,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加固堤圍、改造排澇渠道閘門及電排設施、建設安全設施及撤退道路、建設通訊預警係統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根據省政府《研究加快推進重點水利項目建設協調會會議紀要》(〔2015〕79號),以及《廣東省水利重大項目建設總指揮部工作會議紀要》(〔2019〕1號),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由清遠市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建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及建後管護,明確了蓄滯洪區基礎設施維護管理主體。清遠市政府將結合落實《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清遠市公共服務“十四五”規劃》,統籌推進蓄滯洪區內淹沒區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維護工作。

  (二)努力推動群眾房屋損毀補償、異地重建標準製定。我廳讚同“製定群眾房屋損毀補償、異地重建標準”的意見,建議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28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45號)和《國家蓄滯洪區運用財政補償資金管理規定》(財政部令第13號)等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補償辦法,對因蓄滯洪區運用導致的群眾財產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我廳將積極會同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等部門及清遠市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結合省政府關於推進潖江蓄滯洪區建設有關部署,進一步加強調查論證、組織論證,探索建立有效可行的補償機製。同時,積極開展洪水災害損失保險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災害損失保險體係,化解蓄滯洪區洪水災害損失風險。建議由清遠市政府組織蓄滯洪區所在地縣區、鄉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製定。

  三、關於“成立蓄滯洪區發展基金”問題

  潖江蓄滯洪區是珠江流域唯一的國家級蓄滯洪區,是北江中下遊防洪體係重要組成部分,捍衛著華南地區最大城市廣州市和佛山市等經濟發達的珠三角地區的防洪安全。國家鼓勵調整蓄滯洪區內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積極發展農牧業、林業、水產業等,因地製宜發展第二、三產業,鼓勵當地群眾外出務工,限製蓄滯洪區內高風險區的經濟及開發活動,鼓勵企業向低風險區轉移或向外搬遷。

  您提出“成立蓄滯洪區發展基金,對蓄滯洪區人民群眾發展權進行物質補償”的建議,符合國家關於組織製定蓄滯洪區扶貧等方麵的優惠政策和蓄滯洪區維護管理經費的政策要求,也可以用於扶持蓄滯洪區內相關第二、第三產業發展,我廳及省直有關部門、清遠市政府都非常讚同。建議由清遠市人民政府報請省政府組織成立蓄滯洪區發展基金,為蓄滯洪區內符合產業發展要求的項目提供一定的資金保障,加快項目建成落地,改善區內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專此答複,誠摯感謝您對省水利廳工作的關心支持。




  廣東省水利廳

  2022年6月30日

  (聯係人及方式:任曉斌,020-3835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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