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發電站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的行政處罰案
  • 來源:監督處
  • 發布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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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5日,茂名市水務局對高州市××發電站進行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電站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執法人員檢查後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企業立即整改並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高州市××發電站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沒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相關台賬資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鑒於該單位收到茂名市水務局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後,積極主動執行,並在規定時間按要求完成整改,主動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規定。”和《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茂名市水務局對該電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千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