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案
  • 來源:監督處
  • 發布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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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4日,佛山市水利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海區丹灶鎮某汙水處理廠擴建項目建設過程中,4名特種作業施工人員未取得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其中,2名電工雷某、郝某持有由山西省工程機械行業協會頒發的《建設工程機械行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2名焊工王某、鄧某持有由廣東省建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頒發的《建設行業工程機械專業人員合格證》。經查驗,上述證書均非法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發現問題後,佛山市水利局立即責令該公司於2023年9月19日前完成整改。9月18日,該公司反饋已更換特種作業施工人員。9月25日,經南海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核查,確認更換後的4名特種作業施工人員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調查與處理】

  9月28日,佛山市水利局對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資格上崗作業等行為立案查處。經調查取證,10月12日,佛山市水利局對該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其作出罰款四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11月21日,經法製審核,佛山市水利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並參照《佛山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四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對該處罰決定未提出異議。

  【法律分析】

  本案中,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資格上崗作業,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的規定,該違法行為即使在限期內改正,亦應進行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或持假證上崗這類問題,是行業監管部門在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中的一類。特種作業與一般作業不同,特種作業往往有較高的作業風險,特種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因素較多,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無證上崗或持假證上崗極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對作業人員、其他人員及設備設施造成較大危害。對這類危險作業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持嚴厲打擊的態度,一旦發現,將予以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不僅對涉案生產經營單位要加重處罰,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的違法行為人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認錯態度較好,發現問題後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後果,因此其最終僅受到罰款四萬元的行政處罰。

  工程建設領域的參建單位應當以此為鑒,發現安全生產方麵的問題,應當立行立改,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改正,防止安全隱患問題演變為生產安全事故,避免逾期未改正導致後果加重,甚至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與相關人員的個人發展。

  此外,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是開展特種作業的一條紅線,不可逾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未持證的人員不允許上崗;發現持假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第一時間更換人員,避免發生持假證上崗導致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