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 來源:監督處
  • 發布日期:2023-09-25
  • 字體: [大]  [中]  [小]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廣東省水利廳

  行政相對人:中交**工程局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8月2日,廣東省水利廳對湛江市××工程開展安全生產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工程現場存在較多的風險隱患未能及時管控治理,施工單位部分安全生產製度規範未有效落實等問題。

  執法人員對該工程的現場檢查情況製作了《行政檢查記錄表》,對施工現場情況進行了拍照取證,並調取查閱了該工程施工單位相關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被檢查單位已現場簽名確認檢查結果。

  【查處理由及結果】

  經調查認定,中交××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電焊工未持特種作業操作證進場作業、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以及腳手架搭設、動火作業、起重吊裝不規範等問題,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和第三十條規定。

  根據以上檢查認定結果,省水利廳將線索移交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對項目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本案是針對水利項目施工中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典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的職責,其中第(五)款規定“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通過對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處罰,有力打擊了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對於加強安全生產建設、警示同類生產經營單位、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