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省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省水利廳印發了《廣東省水利廳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對《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自2007年發布實施,2015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實施以來,在加強水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要求,推進依法治水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我省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實施,省水利廳製定《實施細則》,這既是落實水利部《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的需要,也是進一步規範實施我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的需要。
二、製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三、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明確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負責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除外。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審查權限及範圍、申請受理及審查程序、監督管理以及附則等五章,共二十條。
第一章總則共3條。包括製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以及辦理的要求等。
第二章審查權限及範圍共2條。包括分級管理的原則、省主要河道審查範圍以及市、縣審查範圍等。
第三章申請、受理及審查程序共9條。包括申請材料要求、受理程序、審查簽署程序和辦理時限、需開展專題論證情形、聽證程序、申請撤回以及重新辦理的程序等。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4條。包括審查簽署機關監管職責和要求、建設單位違法處理等。
第五章附則共2條。包括調整權限和施行日期等。
五、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