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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河湖處 發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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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製定背景

  近年來,我省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的特定活動越來越多,從河道中采挖出大量砂石。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河砂供需矛盾突出,有些地方希望把特定活動所采河砂利用起來,甚至在利益的驅動下,個別地區出現了以清淤或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實的行為,嚴重擾亂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對防洪、供水、航運、涉河工程、水生態環境等造成了嚴重不利影響。

  目前,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僅對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審批手續作出原則性規定,未明確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審批權限與程序、實施方案編製及審查要點、現場管理、所采河砂堆放與處置、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要求,難以有效規範、指導我省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實施和管理。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河道管理實際需要,亟需製定《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出台目的與製定依據

  《規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我省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實施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供水、航運、涉河工程安全,維護水生態環境。製定的主要依據有《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出台的有關河道采砂、清淤、疏浚管理相關政策文件。

  三、主要內容

  《規定》分為總則、行政許可、現場管理、特定活動所采河砂的管理、監督檢查以及附則等六章,共24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為《規定》的綱領,明確了編製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提出了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管理的基本原則,明確了依法審批、監督管理、特定活動所采河砂的處置等方麵的要求。

  第二章行政許可共6條,規定了審批權限和程序、申報要求、河道管理範圍內特定活動實施方案內容、審查要點、行政許可決定書內容、方案變更程序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現場管理共7條,規定了現場管理要求、開工告知、項目公告、施工作業要求、作業船舶管理要求、施工期監測、行政監管等相關內容。

  第四章特定活動所采河砂的管理共3條,規定了特定活動所采河砂的堆放、處置、運輸管理等相關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共1條,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等相關內容。

  第六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本《規定》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四、主要舉措及亮點

  《規定》在遵循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結合我省河道管理實際,對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現場管理、所采河砂管理、監督檢查等全流程管理予以規範明確,全麵實現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管理從“有法可依”到“有章可循”,有效促進涉及采砂特定活動實施和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

  一是明確了行政許可要求。包括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許可辦理依據、許可事項名稱、審批權限和程序、申報要求、實施方案編製內容與審查要點等。

  二明確了現場管理要求。包括建設單位負責製定有效的現場管理措施並組織落實,審批機關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以及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的開工告知、現場公告、施工作業及船舶管理、施工期監測、行政監管等。

  三明確了所采河砂管理要求。涉及采砂特定活動所采河砂的堆放、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執行。除工程自用或者回填到工程附近水域的,其餘所采河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統一處置,不得造成國家資源損失。所采的河砂需運離工程施工區域的,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四明確了監督檢查要求。審批機關應當對其審批的涉及采砂特定活動進行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和重要時段的涉及采砂特定活動加大巡查力度。

  五、其他說明

  本《規定》未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實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動,以“河道管理範圍內特定活動審批”事項,向河流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本《規定》未設行政處罰規定,實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動違法的,依照《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相關鏈接: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河道管理範圍內涉及采砂特定活動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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