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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廣東省水利廳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主要包括: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機構職能情況;內設機構情況等。

  2.部門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通知、公示、公告等。

  3.行政執法。主要包括:發布我廳的權責清單、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

  4.辦事指南。主要包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主辦機構、法律法規依據、審批範圍和條件、辦事流程、申報材料、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申請表格等信息。

  5.工作動態。主要包括:本機關召開的會議、領導同誌活動及有關工作部署、進展等信息。

  6.財政預決算。主要包括:本機關的本級預算、決算公開信息,以及納入編製範圍的下屬部門預算、決算公開信息。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8.人事管理。主要包括:本機關的人事任免信息,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信息。

  9.其他需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方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機關網上信息公開網址為http://slt.gd.gov.cn。

  本機關還將采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廣州市天河區天壽路116號廣東水利大廈yabo2018柏林赫塔 大廳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本機關在廣州市天河區天壽路116號廣東水利大廈yabo2018柏林赫塔 大廳設有電子屏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廣東省水利廳事務中心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壽路116號廣東水利大廈

  郵政編碼:510635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聯係電話:020-38356230

  傳      真:020-38356201

  (二)申請方式

  1.當麵申請。本機關在廣東水利大廈一樓政務大廳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填寫《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到現場當麵提交申請。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從本機關的門戶網站下載。

  2.信函申請。申請人填寫《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申請人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3.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在本機關的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我要申請”,在線填寫《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直接提交。(互聯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88/choice)

  (三)遞交申請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麵申請時,應當現場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信函申請時,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時,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隻用於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四)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受理機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複。

  (五)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六)答複時限

  對於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七)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製定。

  (八)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電話:020-38356230。



附件:1.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doc

          2.廣東省水利廳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