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粵府〔2023〕68號),原由我廳實施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和“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2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下放清遠市清城區、佛岡縣水利部門實施,“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施工安排的備案”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委托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上述事項,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調整實施,其中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向清遠市清城區、佛岡縣水利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備案的,向所在地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特此公告。
附件:1.下放事項清單(廣東省水利廳)
2.委托事項清單(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
下放事項清單(廣東省水利廳)
(共2項)
附件2
委托事項清單(廣東省水利廳)
(共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