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廳直屬(直管)各單位:
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我廳製定了《廣東省水利廳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11月28日
廣東省水利廳水工程建設規劃
同意書製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明確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負責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除外。
本細則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製、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水工程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章 審查權限及範圍
第四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製度的實施和監督實行分級管理。
下列範圍內的水工程,由省水利廳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審查簽署和監督管理:
(一)鑒江幹流及河口:從信宜文昌水陂起,經高州、化州、吳川,至鑒江供水樞紐閘壩的幹流河道;鑒江供水樞紐閘壩下至出海口河道。
(二)西北江三角洲河道:潭洲水道、平洲水道、佛山水道、陳村水道、陳村湧、大石水道、吉利湧、南沙湧、騮崗水道、欖核河、蕉門水道(南沙水位站以上)、西樵水道、李家沙水道、洪奇門水道(萬頃沙西水位站以上)、上橫瀝、下橫瀝、順德支流、甘竹溪、東海水道、容桂水道、桂洲水道、大魁瀝、黃圃水道、平洲瀝、黃沙瀝、雞鴉水道、小欖水道、橫門水道(橫門水位站以上)、荷麻溪、勞勞溪、橫坑水道、螺洲溪、雞啼門水道(黃金水位站以上)、虎跳門水道(西炮台水位站以上)、崖門水道(黃衝水文站以上)、珠江西航道、前航道、後航道、三枝香水道、官洲水道、瀝滘水道、西南湧、蘆苞湧、白坭河。
(三)東江三角洲河道:東江南支流(泗盛水位站以上)、東莞水道、中堂水道、倒運海水道、洪屋渦水道、赤滘口河、潢湧河、穀湧。
(四)韓江三角洲河道:梅溪河、新津河、南溪、北溪、義豐溪。
(五)省管湖泊。
(六)跨市河道邊界上下遊3公裏範圍內。
第五條 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水利廳負責審查簽署和監督管理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範圍以外的江河、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地級以上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和監督管理,具體權限由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同一項目涉及多項行政審批整合辦理情形的,若審查權限屬於不同層級,由涉及的最高層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受理及審查程序
第六條 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函;
(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三)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或初步設計報告及審查意見;
(四)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本項僅限在尚未編製或者批複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的提供);
(五)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協議書或情況說明;
(六)以上材料電子光盤。
第七條 有審查簽署權限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查簽署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八條 審查簽署機關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並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一)水工程建設的規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或者水工程建設規模、任務等符合審查通過的專題論證報告;
(二)水工程建設規模等級(別)和建設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三)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出具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不予簽署通知書。
經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審查簽署機關可以在其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中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關要求。
第九條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尚未編製或者批複的,建設單位應當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製專題論證報告。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的編製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承擔專題論證報告編製工作。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自受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查簽署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及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審查過程中依法需要進行專家評審或者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但審查簽署機關應當製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所需時間書麵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審查簽署機關提交書麵意見。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許可事項,或者審查簽署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設單位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審查簽署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建設單位、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審查簽署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建設單位可以書麵提出撤回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四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後,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或初步設計報告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需要重新編製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同時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
各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2月1日前,向省水利廳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十六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對其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水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審查簽署機關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水利廳根據本細則的實施情況,可以對本級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審查簽署和監督管理的河道名錄和範圍作出調整,並予公布。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分級確定或調整其審查簽署權限範圍內的河道名錄和範圍,並予公布。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