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
為加強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管理,保障小水電站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廳於2012年以粵水農電〔2012〕17號文印發了《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已於2023年6月30日失效。現將《廣東省水利廳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7月12日
廣東省水利廳小水電站定期檢驗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管理,保障小水電站安全運行,根據《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水電工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的統一管理工作。電力行業按照其行業標準進行規範管理的水電站應將檢驗結論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小水電站實行安全管理分類和定期檢驗製度,按檢驗結果分為A、B、C、D四類,其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實施細則》確定。
第五條 小水電站在通過竣工驗收後,小水電站業主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首次檢驗,以後按下列時限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一)A類小水電站每五年接受一次檢驗;
(二)B類小水電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檢驗;
(三)C類小水電站每年接受一次檢驗。
第六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工作;負責審定新建單站裝機5~50MW或工程等別達到大中型的小水電站的首次定期檢驗;負責對市、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檢驗以外的單站裝機5~50MW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負責對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單站裝機5MW以下的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
第七條 小水電站業主應在3月15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定期檢驗審定意見。
小水電站業主需提交定期檢驗申請表,以及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其中已按水電等相關行業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取得標準化證書且在證書有效期內的,僅需提交定期檢驗申請,並附證書名稱、發放主體、發放日期、證書編號、有效期等關鍵信息說明,也可直接附標準化證書複印件。
第八條 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應當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編寫導則》要求編製,綜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
(一)水工建築物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鑒定;
(二)機、電設備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
(三)金屬結構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
(四)壓力容器、消防設施、起重設備等有關特種設備的檢測報告;
(五)通信設備狀況;
(六)運行管理製度是否完善;
(七)安全生產與管理評價,小水電站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八)勞動安全和作業環境評價;
(九)責任人落實情況。
第九條 小水電站業主提供資料不全的,檢驗機關應當告知其補充相關材料;提供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審定。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齊申請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結合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或標準化證書等有關材料,出具定期檢驗審定意見。
已開展標準化建設小水電站,根據標準化證書直接出具審定意見。其中,按水利部發布的標準評為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核定為A類,評為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的核定為B類;按其他行業標準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達標的電站核定為B類。
審定意見錄入省級信息管理平台,並在10個工作日內發送小水電站業主。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定意見,由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定期檢驗審定意見為C類的小水電站,應限期進行整改,並須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驗收合格後重新進行安全分類定級,年檢時限按新的電站類別執行。
第十三條 逾期檢驗或不接受檢驗的小水電站,按D類水電站處理。
第十四條 定期檢驗審定意見為D類的小水電站,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