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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建設處 發布日期: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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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製定本辦法,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

  2022年7月13日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質量

  終身責任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等)活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單位是指承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單位,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四條  責任單位責任人包括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水利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及其職責。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直接責任人是指項目負責人以外的,按各自職責承擔質量責任的人員。

  工程實施過程中,經批準同意變更責任人的,應及時更新責任人及其職責信息。

  第五條  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質量終身責任,是指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管轄範圍內水利工程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水利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麵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水利工程質量負主體責任,分別對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承擔直接責任。

  監理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相應責任。

  水利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總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質量負責;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所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

  第八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水利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項目負責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全麵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的,應當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核查並簽發的施工圖、施工技術要求等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轉包、違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進行監理,及時製止各種違法違規施工行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  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按各自職責對所參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負相應責任,對簽字的文件、報告、圖紙、證書、證明等資料負責。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實行書麵承諾、建設期間質量責任公示和竣工後永久性標識等製度。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式樣參見附件1),連同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如有變更的,應按前述規定重新備案。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信息的管理。各單位提交備案的承諾書及證明材料必須做到簽字筆跡清晰,不能存在無法辨認的簽字。

  第十三條  在建水利工程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式樣參見附件2),公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有關注冊執業資格情況,未實行注冊或執業資格製度的注明職稱和專業。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在水利工程明顯位置或主體工程位置設置永久性標牌(式樣參見附件3),載明主要建築物的項目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標牌損壞的,運行管理單位應及時按照原內容進行修複。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建立水利工程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與工程資料一並同時移交存檔,並以紙質或電子化的方式作為永久工程檔案保存。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權書等;

  (二)項目負責人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身份證複印件、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變更材料等;項目如采用總承包方式建設,總承包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有關信息應一並納入檔案管理;工程檔案中有關直接責任人簽字確認的文件材料,作為直接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的依據。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負麵報道等情形,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質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禦、抗震等設計標準範圍內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質量原因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責任人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後,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或者責任單位已合並、分立或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責任人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信息管理係統公開所管轄範圍內具有管轄權的水利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信息,及時在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台公布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式樣)

             2. 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責任公示牌(式樣)

             3. 廣東省水利工程永久性責任標牌製作標準(式樣)


  相關鏈接:《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的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圖讀懂 |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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