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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解讀

時間:2020-11-02   來源:省監獄管理局   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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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法製統一,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在全麵總結我省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充分研究論證,省政府日前頒布了《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20年9月1日起實施。

  一、《規定》修訂背景

  《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05年2月1日實施以來,對加強我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工作深入發展以及形勢的變化,原《規定》部分內容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修訂原《規定》主要意義在於: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精神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先後頒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原《規定》部分內容與國務院文件要求不一致,國務院文件部分要求在原《規定》未有體現。有必要對原《規定》做出修訂,按照國務院要求做出調整和補充。二是健全我省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製度的需要。原《規定》側重規定了原政府法製機構對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工作,但存在著對規範性文件其他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如製定程序未作具體要求,合法性審核意見法律效力不明確,備案審查等其他管理製度未明確規定等。此外,近年我省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了有效期、政策解讀等行之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管理機製。因此有必要依照國務院要求,並結合我省管理實踐,對有關監督管理製度作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二、《規定》修訂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規章製定程序條例》;

  3.《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二)文件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規定》對原《規定》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並在結構上作分章表述。《規定》共分9章45條,刪除了原《規定》2條,修改了25條,新增加了20條。

  (一)明確基本規範。一是設立規範性文件有權製定主體清單製度,明確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無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等四類機構不得製定規範性文件。二是明確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確規範性文件一般要設立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執行的,自動失效。

  (二)嚴格製定程序。一是建立規範性文件發布前“雙重審核”機製。明確要求,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在發布前必須經起草單位法製工作機構審核以及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二是設定規範性文件製定六大必經程序。《規定》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踐,規定除有特別法定因由,規範性文件製定必須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法製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審查)以及統一發布等六大程序。三是建立規範性文件製定“七統一”管理機製。在原《規定》設定的“統一規範、統一審查、統一發布”的“三統一”機製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規範性文件必須統一編號、統一登記,並鼓勵相關政府統一平台開展公開征求意見工作以及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範性文件統一審查的工作機製,擴大文件製定公眾參與渠道,解決鄉鎮基層審核力量不足問題。

  (三)完善後續管理監督機製。一是對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製度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設立實施後評估機製,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需作實施情況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實施情況評估,防止文件過時擾民。三是對規範性文件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程序作出明確要求。四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措施,明確社會公眾可以按規定向製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拓展社會監督渠道。

  (四)其他內容。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依法設定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管理機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管理由其上一級或者主管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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