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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細則》解讀

時間 : 2023-12-28 14:58:32 來源 :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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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鏈接: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細則》的通知

                  【圖解】一圖讀懂:《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細則》


  2023年12月25日,《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印發,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製定的背景

  近年來,司法部為保障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具備相應的鑒定能力,印發了《關於<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解釋》,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符合準入條件、對個人是否具備執業能力等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核實的方式包括組織專家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評審,以及對個人進行考核等”,出台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進一步明確對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審核的程序、要求和內容;《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執業場所、檢測實驗室、儀器、設備等進行實質審查,對擬執業人員掌握鑒定法律法規知識、鑒定技術知識和具備鑒定實操能力等進行審核”的要求。

  二、製定依據和目的

  我廳根據《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依法製定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的要求,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廣東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等規定,製定了《細則》。

  《細則》結合當前我省司法鑒定行業發展實際,進一步嚴格落實鑒定能力實質審查的要求,明確了許可材料要求、許可審查要求、主體退出機製和信息管理等規定,既促進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許可便捷高效,也確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具備與從事鑒定活動相適應的條件和能力,為我省建設高水平司法鑒定隊伍提供製度保障。

  三、主要內容

  《細則》全文共8章,75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管理部門。明確將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審核登記、日常監督、名冊編製和名冊公告等登記管理相關工作全部納入監管;規定了地市司法局和依法承接省司法廳委托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

  (二)規定如何申請許可。在明確申請主體、申請條件、材料要求、告知承諾製等規定的基礎上,按照申請、變更、延續、注銷等不同維度的登記事項,分別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三)規定如何開展審查。規定了管理部門開展受理審查的要求,細化了實質審查的審查事項、審查內容、審查程序和評審意見運用等,規定了注銷審查的程序。明確了執業類別登記規範、機構業務範圍與個人執業範圍的關係。

  (四)規定證件、檔案管理要求。規定了許可證件頒發、更換、保管、回收等要求,重點對許可證件有效期做了細致的規定;明確了檔案的歸檔內容、保管、調閱、移交等要求。

  (五)規定保持法定登記條件監管要求。規定對發現不符合登記條件等情形的機構、人員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按要求整改或注銷。

  (六)規定信息管理要求。細化了登記事項信息、備案信息、重要信息的分類,明確了各類信息的管理要求、管理主體和管理責任。

  (七)規定了名冊管理要求。明確了名冊管理主體、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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