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10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典型案例,涵蓋行政處罰、行政協議、行政強製、行政登記、行政複議等主要糾紛類型,涉及價格監督、拆遷補償、交通運輸、土地登記、民政、海關、旅遊等領域,既有依法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通過庭前溝通、多次開庭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接力出庭一攬子化解糾紛,也有深化府院聯動、能動司法,通過發出判前調解建議書、司法建議等助推行政機關轉變行政執法理念,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彰顯了廣東法院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做深做實能動司法,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以行政審判工作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司法實踐和擔當作為。
廣東法院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上的“關鍵少數”作用,2023年,廣東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1.5萬人次,同比增長10.86%。
01
某股份合作公司訴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複議案
基本案情
因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製成立的某股份合作公司向151個分表用戶提供轉供電,並以“電費”名義高於政府定價向分表用戶收取費用。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海市監局)認為該公司超出政府電價標準,以“電費”名義多收170萬餘元,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80萬元罰款。經珠海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後,某股份合作公司仍不服,於2021年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珠海市監局認定違法事實起算時間明顯不當,處罰金額過高,遂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珠海市監局不服,提起上訴。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由院長擔任審判長,珠海市副市長、珠海市監局局長分別作為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監局負責人出庭應訴,直麵爭議焦點,詳細解釋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法院調解下,珠海市監局當庭與某股份合作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某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向各分表用戶退回多收的費用,珠海市監局將行政罰款數額變更為50萬元,珠海市副市長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法院製作行政調解書,確認了上述調解協議的合法性。
典型意義
本案為珠海地區查處轉供電加價違法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出庭應訴負責人當庭拍板同意,與被處罰人簽訂調解協議,不僅實質解決本案行政爭議,還化解了轉供電公司與151個分表用戶之間潛在的費用返還糾紛,充分發揮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職能優勢。庭審邀請了珠海市落實普法責任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近40名處級以上幹部參加旁聽接受法治教育,把案件辦理過程轉化為最直接、最有效、最生動的普法過程。本案經《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媒體深度報道,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02
張某榮、張某訴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深圳市羅湖區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履行補償協議案
基本案情
張某榮、張某的父親於1952年3月購置涉案物業,在其父親去世後,該物業由其母親及張某榮、張某等五名子女共同繼承,但未進行分割過戶。1999年6月30日,因舊城改造原深圳市羅湖區建設局(以下簡稱原羅湖區建設局)與張某榮、張某簽訂拆除房屋補償協議。之後因張某榮、張某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直到2020年起訴時相關部門仍未按照協議向張某榮、張某交付房屋及給付補償款。張某榮、張某曾多次向相關部門投訴反映回遷安置和補償問題但一直未獲解決,遂於2020年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協議,交付安置房屋、支付補償款並賠償利息及房屋租金損失數百萬元。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因本案所涉拆除房屋補償協議簽訂於1999年,至起訴時已超過20年的法定最長起訴期限。期間當地政府已經過多次機構改革,簽訂協議的原羅湖區建設局早已不存在,職能承繼方麵也涉及多個機關、部門。在此情形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職權行使機關、案件實質化解問題進行多次法庭調查。在圍繞職權問題進行的第一次法庭調查中,深圳市羅湖區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羅湖區住建局)副局長出庭應訴,就原羅湖區建設局的職權承繼以及羅湖區住建局現有職責範圍等進行陳述,與其他當事人一起厘清本案適格被告。最終,各方確認由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以下簡稱羅湖區更新局)作為被告應訴並負責後續事宜處理。在圍繞案件實質化解的第三次法庭調查中,羅湖區更新局副局長出庭應訴,當庭表達政府關於實質解決糾紛的態度,消除當事人顧慮。之後,羅湖區更新局副局長開展大量協調工作,請示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政府組織各方力量解決此曆史糾紛,最終促成作為原拆遷人的開發商與張某榮、張某達成調解協議並實際履行,二十餘年的糾紛得以實質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處理對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上的“關鍵少數”作用具有借鑒意義。麵對人民群眾確需保護的合法權益,法院沒有簡單以超出最長起訴期限為由一裁了之,而是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先後進行四次法庭調查,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兩次。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庭審中就相關法律問題積極陳述、推進確認適格被告,“出庭又出聲”,庭後積極開展糾紛實質化解工作,“出聲又出力”。最終在法院、行政機關多方聯動下,案件通過協調方式實質解決原告訴求、化解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展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宗旨,展示了行政機關化解矛盾、促進行政爭議實質解決的真心誠意,體現了人民政府的責任擔當。
03
某石業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佛山海關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佛山海關(以下簡稱佛山海關)認定某石業公司以偽報虛假價格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進境,涉嫌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37萬餘元,決定對某石業公司作出追繳偷逃稅貨物等值價款人民幣231萬餘元的行政處罰。某石業公司認為,佛山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適用針對違反海關監管的法律規定而不是適用針對走私行為處罰的法律規定,涉案處罰過重,於2023年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某石業公司係因對處罰法律依據認識不清以及認為處罰過重而提起本案訴訟後,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與案件協調化解。庭審中,佛山海關關長詳細辨析違反海關監管行為與走私行為兩者的定性及處罰區別,讓某石業公司認識到其走私行為的違法性。庭後,法院建議佛山海關關長進一步與該公司深入溝通,促進雙方相互理解。最終,佛山海關依法批準該公司延期、分期繳納應繳貨值價款,幫助企業解決經營資金鏈危機問題,企業認罰並自願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民營企業走私行為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巨大,案件處理一方麵要維護國家依法打擊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麵要解決企業無法按時繳納罰款的難題,盡量避免出現企業因執行罰款而倒閉的情形。法院通過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最終促成雙方就執行罰款期限問題達成一致從而化解涉案糾紛,既體現對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原則,又彰顯行政執法的理性與溫度,提升行政處罰決定的可接受度及執行效果,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04
徐某訴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複議案
基本案情
徐某駕駛小型麵包車在廣州北站附近路段招攬乘客並議價車費60元但尚未收取,準備駕駛涉案車輛時被公安執勤幹警發現,並移交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花都區交通局)處理。花都區交通局經調查後認定徐某無證從事道路客運經營,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罰款3萬元。經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花都區政府)複議維持後,徐某仍不服,於2023年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複議決定。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期間,花都區副區長、花都區交通局局長分別作為花都區政府、花都區交通局負責人出庭應訴,從處罰決定、複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適用、處罰裁量等方麵發表綜合意見,多次闡明違法“拉客”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使徐某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庭審結束後,徐某主動向法院提交悔過書表示已認識到錯誤並保證不會再犯。為推動本案調解工作,法院向花都區交通局發出判前調解建議函,認為徐某屬於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建議該局酌情減免部分罰款,以符合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花都區交通局經集體研究及征求複議機關花都區政府意見後決定采納法院建議,綜合徐某違法行為情節、認罰態度以及繳納能力等因素同意將罰款數額調低至5000元。在法院組織的調解會上,各方確認調解方案並簽署調解筆錄,徐某當場申請撤訴。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包容審慎執法,行政執法要符合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本案得以協調化解依靠多方合力,雙被告行政機關貫徹落實負責人出庭應訴製度,負責人均出庭應訴,不僅有利於應訴機關更加注重實質解決糾紛,而且負責人掌握案件症結所在後推動案件協調化解的效率更高。法院創新運用判前調解建議書,助推行政機關轉變行政執法理念,準確理解立法目的,體恤民生,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05
張某等5人訴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政府強製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係列案
基本案情
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曲江區政府)於2010年7月7日發布《曲江區府前中路舊城改造收地通告》,張某等5人的商鋪位於上述改造範圍內。經多年協商張某等5人均未與征收部門就征收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征收部門也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後征收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張某等5人的商鋪進行鑒定,經鑒定上述商鋪屬於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危房。2022年8月18日,曲江區綜合整治辦向張某等5人作出《拆除危房通知書》,要求其在5日內清理危房內的相關物品,配合政府的整治工作。2022年8月30日,曲江區政府對張某等5人的商鋪實施了強製拆除。張某等5人不服於2023年分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強製拆除房屋違法並賠償損失。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期間,曲江區副區長作為曲江區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全程參與訴訟過程,庭審前深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庭審中對涉案爭議的實質性化解提出有關建議,庭審後積極配合法院開展協調化解工作。在調解過程中,為消除對立情緒,爭取理解與支持,曲江區副區長多次登門開展協調,以當事人願意聽、聽得懂、聽得進的方式與張某等5人麵對麵溝通,有效紓解當事人的不滿情緒。曆經九個月的反複溝通,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協調下就涉案商鋪征收補償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根據雙方協議內容製作行政調解書。張某等5人對因涉案商鋪征收拆遷所引起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土地出讓等十六宗關聯案件,涉及自然資源局、公安機關等多個部門,均申請撤回起訴,多起糾紛得以一攬子解決。
典型意義
要緊緊抓住領導幹部這一“關鍵少數”,嚴格落實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製度,切實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關鍵作用,有效消除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分歧與矛盾。本案中,曲江區政府負責人積極做好庭前準備、庭審出聲、庭後協調等工作,通過出庭應訴與行政相對人真誠交流,合理回應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及意見,及時跟進協調爭議問題,積極配合法院共同化解行政爭議,該案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06
杜某等10人訴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係列案
基本案情
杜某等10人因不服汕頭市澄海區蓮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蓮上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分別向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澄海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澄海區政府作出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均以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為由駁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杜某等10人不服於2021年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初步審查,認為澄海區政府決定駁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複議申請缺乏法律依據,但該批案件數量較多,涉及麵較廣,而且蓮上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程序違法,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法院積極與澄海區政府訴訟代理人也是負責行政複議工作的澄海區司法局局長溝通,希望行政機關能夠自行糾錯,減少當事人訴累。獲悉相關情況後,澄海區區長主動參與訴訟,專門組織案件協調化解工作,配合法院聯動化解,發揮區政府對鎮政府的監督職能,動員蓮上鎮政府自行糾錯。之後,蓮上鎮政府主動撤銷《限期拆除通知書》,杜某等10人與澄海區政府達成和解,遂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10宗行政糾紛得以“一攬子”解決。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效能的實現,不僅體現在庭審中,還體現在庭前、庭外對案件的及時協調化解上,真正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場”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作用。本係列案中,法院通過庭前與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充分溝通,促使其及時報告區長開展協調工作。區長高度重視並積極配合法院協調化解,推動鎮政府自我糾錯,最終促成10名相對人與行政機關達成和解,自願撤訴,充分發揮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切實參與行政應訴、實質化解爭議的關鍵作用,有力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糾錯,實現案結事了、雙贏多贏共贏。
07
賴某訴紫金縣紫城鎮人民政府繼續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案
基本案情
紫金縣紫城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紫城鎮政府)曾與賴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及《征地補償協議書》,約定因開發建設需要征收賴某的房屋並將返還其安置地161.13㎡及生產生活留用地36㎡。紫城鎮政府製定的《拆遷安置地分配方案》載明的安置分配原則為:安置地塊規劃每卡麵積67.5㎡,並按整數倍進行切塊安置,拆遷戶之間可以自由割補整合成67.5㎡的整數倍,多餘的麵積以3750元/㎡給予貨幣補償。後紫城鎮政府確認分配涉案135㎡安置地給賴某,賴某要求在旁邊再返還62.13㎡安置地和生產生活留用地未獲同意。賴某不服於2022年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紫城鎮政府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書,交付161.3㎡的安置地和36㎡的生產生活留用地。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東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對於應返還賴某剩餘的26.13㎡安置地,因賴某未能與其他拆遷戶之間自由割補整合成67.5㎡的整數倍,紫城鎮政府應按照《拆遷安置地分配方案》以3750元/㎡給予貨幣補償,共計97987.5元。關於生產生活留用地返還的約定違反“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的禁止性規定,依法確認該條款無效,同時判決責令紫城鎮政府采取補救措施。賴某不服,提起上訴。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前研判認為,本案爭議存在實質化解的可能,經與紫城鎮政府溝通,紫城鎮副鎮長積極提出協調處理方案。庭審中,紫城鎮副鎮長作為紫城鎮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當庭表示政府願意在法律範圍內協助賴某與其他拆遷戶溝通割補事宜,但需要時間,獲得賴某理解。庭審後,副鎮長經與其他拆遷戶多次溝通,最終成功協助賴某將剩餘的應補償26.13㎡安置地通過割補整合至67.5㎡,上報縣政府審核,交由賴某使用。因生產生活留用地返還的約定違反“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禁止性規定,經向賴某釋法說理,賴某同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解決。雙方簽署調解筆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筆錄製作了行政調解書,案件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真正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實質性化解爭議的成效,離不開負責人庭前、庭中、庭後的積極主動作為。本案中,紫城鎮政府副鎮長庭前積極與法院溝通、提出實質化解方案,庭審中主動出庭應訴、表達解決問題的誠意,庭後積極與案外人溝通協商,協助賴某與其他村民完成安置地割補整合和協助審批,推動案件爭議得到實質化解,樹立政府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08
丘某、陳某甲訴海豐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1993年,陳某乙冒用丘某的身份證與鍾某在海豐縣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1997年,丘某與陳某甲向海豐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並領取了結婚證書。2017年,丘某因個人事務需要,向海豐縣民政局申請出具婚姻情況證明,海豐縣民政局查詢後發現丘某存在兩次婚姻登記。丘某自此發現其身份證被陳某乙冒用進行婚姻登記。其後,丘某與陳某甲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並要求撤銷被冒名的婚姻登記,均未獲解決。丘某、陳某甲遂於2023年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丘某與鍾某的婚姻登記。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開庭期間,海豐縣民政局副局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庭審中,負責人認真聽取了丘某、陳某甲訴求,確認丘某被陳某乙冒名頂替進行婚姻登記的事實,願協同法院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因本案起訴已明顯超過五年的法定最長起訴期限,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向海豐縣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依據查明的事實建議該局撤銷涉案婚姻登記,海豐縣民政局采納司法建議作出撤銷婚姻登記決定,丘某、陳某甲主動申請撤訴。從開庭審理到行政機關作出撤銷婚姻登記決定書僅用了三天時間。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冒名婚姻登記的情況陸續被核查發現,撤銷冒名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屢見不鮮。因不少冒名婚姻登記行為至起訴時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法院實體處理此類糾紛存在法律障礙,必須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注重實質化解矛盾糾紛。本案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積極作用下,府院加強聯動,聚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力量,高效解決長達30年的錯誤婚姻登記問題,維護了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09
某旅行社訴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鄭某將與其同行的三人(王某、伍某、黎某)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團費通過微信發送至何某,由何某代為向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旅行團。某旅行社與何某簽訂旅遊合同,並為該四名旅遊者參加旅遊保險。因黎某在旅途中意外身亡,黎某親屬向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以下簡稱荔灣區旅遊局)投訴。荔灣區旅遊局經調查,認定某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違法,向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某旅行社已按要求加以改正。之後荔灣區旅遊局仍就該違法行為向某旅行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罰款2萬元。某旅行社不服於2022年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期間,荔灣區旅遊局副局長作為負責人出庭應訴,庭審中多次向某旅行社解答事實根據、法律適用以及類案處理,回應質疑,同時認可某旅行社在本次事故處置過程中積極配合的態度,緩解其對處罰決定的抵觸心態,有助於推動調解工作的開展。庭審後,法院認為四名旅遊者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行團係其真實意思表示,荔灣區旅遊局僅以代簽書麵合同沒有書麵授權為由作出處罰決定缺乏事實根據,建議荔灣區旅遊局綜合考量處理結果。荔灣區旅遊局副局長主動聯係,聽取並反饋法院關於法律適用、優化營商環境、新冠疫情影響方麵的意見,推動落實集體討論,主動撤銷處罰決定,之後某旅行社自願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行政應訴作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通過大力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負責人可以更直觀地了解行政執法的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更有針對性地完善管理機製、規範執法行為。本案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座談溝通、麵對麵調解“三步法”,強化府院聯動,最終促成糾紛實質化解。行政機關負責人積極應訴,以誠懇態度緩和對立情緒,庭審後主動聽取采納法院協調意見,積極啟動糾錯機製,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彰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助力法治政府建設的製度功能。
10
某經濟合作社訴江門市人民政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8日,開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預公告》,決定征收某經濟合作社等的集體土地,征收土地的具體工作由開平市百合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百合鎮政府)負責落實。同年12月1日,百合鎮政府與某經濟合作社簽訂《征收土地協議書》,約定某經濟合作社同意百合鎮政府征收其集體土地並由百合鎮政府向其支付相關補償款項。2019年5月23日,開平市自然資源局以公告形式發布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同日,開平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在某經濟合作社張貼並進行公證保全。2020年5月9日,某經濟合作社向江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開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江門市人民政府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以超過複議申請期限以及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為由駁回某經濟合作社的複議申請。某經濟合作社不服於2020年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期間,江門市副市長作為江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副市長積極參與庭審各環節,並就實質性解決涉案行政爭議陳述意見,指出某經濟合作社的行政複議請求雖為撤銷《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但實質訴求係要求開平市人民政府對其主張擁有權屬的涉案林地給予征收補償。在某經濟合作社未能有效舉證其係涉案林地權屬人的情況下,其應當在解決權屬爭議確定權利人後,再行維護其征收補償權益,並承諾將責成開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從實質化解涉案爭議角度出發,認真研究涉案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問題,依法積極組織各方協調以解決某經濟合作社的實質訴求。庭審後,百合鎮政府牽頭成立專門工作組,通過核查、走訪、釋明,逐步消除某經濟合作社認為其擁有涉案林地權屬的誤解,爭議得到了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切實履行法律義務、強化法治思維、轉變治理方式、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群雁高飛頭雁領,在推動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江門市人民政府持續發揮“頭雁”作用,副市長連續兩年代表江門市人民政府在一審開庭中出庭應訴,為案件做好化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另外,本次庭審采用“市長出庭、局長旁聽”模式,有效延伸市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示範帶動作用,通過組織市、縣、鎮三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同誌旁聽出庭應訴,不僅有助於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也進一步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法治引領作用,不斷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