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官網獲悉,為保護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發展,《廣東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 (公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2月7日。
條例已實施20多年 收到捐助公益項目超5萬宗
1997年1月18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條例》,在2014年11月26日進行了一次修正。
2005年4月20日,省政府辦公廳根據《條例》印發了《廣東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日,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省僑辦印發了《廣東省僑辦關於在全省建立華僑港澳同胞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監督管理製度的意見》,指導各地開展僑捐項目普查確認工作,建立改變用途報批、受贈單位問責、審核備案、信息化管理、年度檢查以及公示等管理製度。
南都記者獲悉,由於現行《條例》製定於20世紀90年代,部分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廣東省華僑房屋征收補償規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全國僑辦係統華僑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涉僑政策存在衝突和不銜接的問題。
起草說明提到,該《條例》實施以來,為加強廣東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監督管理,維護捐贈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進了廣東公益事業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海外僑胞、港澳同胞捐助廣東省教育、衛生、體育、工業、農業、交通等方麵社會公益項目超過5萬宗,折合人民幣超過553億元。
捐贈財產為社會公共財產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條例》所稱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是指華僑及其企業、社會組織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行為和活動。
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條例》規定,華僑捐贈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自願無償的原則。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勸募、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損毀。
隨著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進步,應當引導華僑捐贈積極適應新時代、新發展、新要求,從傳統的捐贈項目向國家和社會亟須發展的領域聚焦,以助力國家和社會發展進步,進一步提高華僑捐贈財產的利用效率。為此,《條例》在第六條新增“引導華僑捐贈對接國家發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相關需求”。
對於捐贈人知情權,《條例》強調,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了解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有權對捐贈公益項目的設計、施工、使用提出意見。受贈人應當如實將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及時告知捐贈人,尊重和采納捐贈人提出的合理意見。
此外,受贈人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並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縣(市、區)級僑務主管部門備案。
捐贈項目年久如何報廢處理 新增條款解決此類難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部分捐贈項目年久老化,部分捐贈項目麵臨被征收、改變用途、報廢等情形,而現行《條例》對上述情形的規定不夠具體和全麵,特別是對捐贈項目的報廢處理沒有設立相關條款進行明確。
為此,《條例》參考《全國僑辦係統華僑捐贈工作管理辦法》,新增了第十六條,其明確規定,對因不可抗力毀壞或已屆使用期限擬報廢的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項目,應當經有資質或第三方法定機構鑒定,同時受贈人應當及時向捐贈人說明。捐贈人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應當征求其近親屬意見。
若無法與捐贈人或其近親屬取得聯係,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相關規定進行公告。受贈人完成報廢手續並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後,應當及時將報廢項目的處理意見通報捐贈人,並報所在縣(市、區)級僑務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還對責任追究進行了相關規定。若出現侵占、損毀華僑捐贈的物品或者捐建的建築物的,擅自拆遷華僑捐贈興辦公益項目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的,貪汙、挪用捐贈財產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