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切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
為更好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健全了協調機製,加強工作銜接,為規範有序高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了製度保障。
《辦法》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細化各部門職責。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監管場所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工作職責,細化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職責。二是深化各環節協作。要求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環節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管場所應履行法定職責,告知有關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提供相關文書材料。規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及函告程序,對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銜接作了專門規定。三是優化多舉措保障。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告知變更開庭日期、強製措施或者羈押場所等重要信息,在法定時限內規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法律援助人員會見、閱卷、了解案情等提供便利,保障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職。強調加強信息化建設,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四是強化全方位監管。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求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多種方式監管法律援助服務質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做好協助配合。此外,明確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辦法》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製定背景。
答: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全麵係統規範了法律援助工作,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法治保障。為更好地落實法律援助法,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間協作配合,司法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製定了《辦法》。
在《辦法》製定過程中,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推動法律援助法貫徹實施,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嚴格依法。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製定《辦法》,做到於法有據。二是強化部門協作。圍繞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機關和監管場所的法定職責,完善協作機製。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著重解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實踐中較為突出的難點問題,保障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職,提升服務質量。四是做好製度銜接。處理好《辦法》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法律援助文書格式》等文件的關係,確保程序規範。
問:公安機關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充分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公安機關深入踐行黨中央關於全麵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采取多種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細化完善法律援助相關規定。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專章“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中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相關程序,要求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時候,即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權利;規定對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要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同時還細化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請後的轉交辦理程序,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辦理。
二是全麵落實值班律師製度要求。大力推進看守所值班律師進駐工作,目前全國2300多個在用看守所已基本完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站建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實現全覆蓋。看守所提供辦公場所和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依照規定及時告知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此外,各地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因地製宜推廣設置值班律師工作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
三是進一步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公安部還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台《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等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的啟動方式和具體程序,規定了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和服務方式,強化了各有關部門在值班律師身份核驗、會見保障和協助監督等方麵的聯動配合,切實完善值班律師工作機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
問:近年來,檢察機關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方麵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協同各部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是依法履行權利告知義務並及時轉交法律援助申請。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時,以及在收到審查起訴案件三日以內,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對於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檢察機關在24小時以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二是依法為法律援助人員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閱卷權等訴訟權利。2021年,在既往電子光盤閱卷的基礎上,在全國推廣“互聯網閱卷”,將“最多跑一次”升級為“一次也不用跑”,同時試點律師異地閱卷,律師查閱案卷更便捷。
三是保障值班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已在檢察機關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餘個,天津、重慶、雲南等地檢察機關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在“12309”中國檢察網增設“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專區”,在“12309”檢察熱線開通律師維權專線,專門受理律師提出執業權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訴案件。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發布《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十條意見》,並在江蘇專門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會,就落實落細意見作出專門部署。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學習培訓,依法依規落實好《辦法》的各項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於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義務、阻礙法律援助人員訴訟權利行使的,及時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加強部門聯動,通過聯席會議、聯合督查等方式,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等保持常態化溝通,協同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助力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問:近年來,人民法院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麵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法律援助對於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法施行以來,人民法院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貫徹落實這一重要法律,將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有力促進案件公正審判。
一是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範圍。嚴格落實法律援助法的規定,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和形式,保證案件當事人無論經濟條件好壞、社會地位高低,在審判階段都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例如,加快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90%以上的縣已開展這項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質效不斷提高。再如,會同司法部印發《關於為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試行)》,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複核程序中的作用,切實保障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二是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質量水平。嚴格落實法律援助法的規定,不斷提高審判階段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專業化水平。例如,根據法律援助法的規定,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複核案件的被告人,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曆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各級人民法院對法律援助律師的執業證書、執業年限、執業經曆等依法審查,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配合協作,確保受援人獲得優質法律援助服務。
三是切實保障法律援助人員、受援人的訴訟權利。依照法律援助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審理案件中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保障值班律師依法提供法律幫助,告知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為法律援助人員了解案件有關情況、閱卷、會見等提供便利,對法律援助人員複製相關材料等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根據情況對受援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把學習貫徹《辦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通過《辦法》的施行進一步落實好法律援助法的各項要求,為新時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問:《辦法》在加強部門協作方麵有哪些新規定?下一步,司法部準備如何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為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各環節銜接,確保案件依法有序高效辦理,《辦法》作出了一係列具體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麵:
一是健全協調機製。要求辦案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製,在權利告知、申請轉交、案件辦理等方麵做好銜接。強調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換平台,及時準確交換有關法律文書,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二是加強業務協同。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全過程進行規範,要求辦案機關及時依法告知有關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並轉交申請,對符合通知辯護或者代理條件的,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後,在三日內函告辦案機關。加強重點環節銜接,當事人以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對其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強調辦案機關應當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協助調查核實投訴舉報情況、回複征詢意見。
三是暢通工作信息。明確辦案機關轉交申請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時,應當附相關法律文書、提供必要信息。法律援助機構接到申請後,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了解申請人是否具有經濟困難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發生人民法院變更開庭日期、強製措施或者羈押場所變化等情形,相關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應當函告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有法律援助終止情形的,也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下一步,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幫助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準確理解《辦法》相關要求。強化服務質量監管,指導法律援助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加強與辦案機關的協作配合,保障《辦法》相關規定落地落實,最大限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