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提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23年11月29日經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於12月28日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準,將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廣州位於我國改革開放前沿,國際往來與交流合作頻繁,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置量多麵廣。近年來,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置及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公共場所不夠明確,有的外語標識設置不規範、不準確,外語標識管理和服務職責不夠清晰、與相關管理工作不夠協調等。《規定》是全國外語標識設置管理方麵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對優化廣州的國際語言環境,促進國際大都市建設,保障和推動廣州在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中繼續走在前列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共十一條,立足廣州實際,理順部門職責,對外語標識“管什麼”“誰來管”“哪裏設”“怎麼設”“怎麼管”等五個方麵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外語標識是指“在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印刷招貼等各種載體上,使用一種或者多種外國文字告知名稱、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簡介有關內容等信息的標記”。《規定》創新性地將使用外語播報相關信息的行為,例如公共汽車、地鐵使用外語播報站點的情形,視同設置外語標識管理,管理範圍更加全麵。《規定》將公共場所分為應當設置、鼓勵設置和可以設置外語標識的場所,對每一類公共場所作出細化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規定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公共場所目錄和標示信息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規定》針對外語標識設置不規範、不準確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原則和規定,提出設置公共場所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設置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輔以外國文字譯文。譯寫外語應當符合外語譯寫標準,沒有相關譯寫標準的,應當符合外語通常使用習慣和慣例。
外語譯寫專業性較強,政府部門除了監督管理之外,更要突出公共服務職能。《規定》明確市外事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提供譯寫標準查詢、谘詢、指引等服務,為公共場所管理者和經營者設置外語標識提供便利;規定市外事部門要組織開展日常監測和糾正,通過廣州多語種公共服務平台等渠道受理有關投訴舉報或者意見建議;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業、本係統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有關服務、管理工作;對於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相關違法行為,則明確由市場監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