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經2023年11月29日十六屆佛山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主要適用於全市行政規範性文件製定與管理工作,通過優化行政規範性文件“起草—審核審查—發布實施—備案審查—清理評估”全鏈條流程,完善各環節標準,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全生命周期進行係統全麵規定,從源頭上預防違法行政和不當行政,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管理規定》的主要亮點有以下幾個方麵:
01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
在總則部分專條明確“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重大敏感、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把黨的領導貫穿到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麵。
02
以高質量規文護航高質量發展
把“提升行政規範性文件質量”總要求貫穿行政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麵,包括:
1.堅持問題導向,提高實效性。起草論證階段,要求起草單位對文件製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對政策執行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充分評估,以保證文件立得住、行得通;發布階段,要求政策解讀與規範性文件同時發布,並對解讀內容予以細化,以保證文件廣宣傳、真管用。
2.明確標準,提高精細度。審查階段,對送審材料的要求、審核標準作出規定;發布階段,對發布的載體和文本作出規定。
3.完善流程,確保規範化。《管理規定》細化了起草、審核、發布、清理評估等程序要求,有效提高了管理監督的規範化水平。
03
聚焦服務市場主體,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管理規定》設置專章明確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特別規定,從起草—審核(審查)—發布—清理全流程予以規範。要求充分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對聽取意見的對象、內容作出具體規定;要求落實政府允諾,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為由不履行政府允諾;建立建議接收渠道,幫助市場主體反映和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完善製度設計,進一步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創造性,更好發揮市場主體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